Saturday, January 29, 2011

《人生如戏》>>30/01/2011《关于古希腊智者》周嘉惠

《关于古希腊智者》>>>周嘉惠

1月19日陈永华先生的文章提到古希腊智者,然而却似乎对智者的诠释不够精确(他自言是引述梁文道的书)。在此依照我的理解,稍作补充。

不论在古希腊还是今天,“智者”都是指在智慧上有过人之处的人物,这一点应该没有疑问。然而,古今对智者的认知还是有区别的。

智者(sophist)是名词sophia(智慧)的派生词,原本并不具贬意。然而,智者在中国还有另一种不太好听的译法:诡辩家。我不确定后一种译法是否跟柏拉图有关,因为从留下的各种对话中,柏拉图是显而易见地对智者倒尽胃口的。柏拉图在《智者篇》对智者下的定义是:“智者的技艺是制造矛盾的技艺,来自一种不诚实的恣意的摹仿,属于制造相似的东西那个种类,派生于制造形象的技艺。作为一个部分它不是神的生产,而是人的生产,表现为玩弄词藻。这样的血统和世系可以完全真实地指定给真正的智者。”(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智者篇》,268D)

柏拉图的老师苏格拉底、同学色诺芬、学生亚里士多德也同样曾经讥笑和攻击智者。他们对智者的指责可以归纳成三点:1.貌似智慧,败坏青年,2.狂妄自大,自以为最有智慧,3.收费授徒,将智慧当作商品出售。

对于古希腊人而言,智慧是很神圣的,只有神才配有智慧,凡夫俗子能够做到的顶多就是接近智慧、爱智慧。在那样的时空下,把智慧当商品零售,自然会有人受不了。哲学(philosophy)这个词可分为两个部分:philo为爱,sophy的字根也是sophia,即智慧。因此,哲学是“爱智慧”,哲学家实际上就是“爱智者”。在古希腊,智者真正的对立面其实是哲学家,受不了智者的也主要是哲学家。

智者是职业教师,教导什么?主要就是修辞和辩论。古希腊人讲究修辞,在当时被视为是运用语言的一门技艺,而运用语言的能力则是智慧的象征。任何人都会说话,但古希腊人认为在公共场合恰当地讲述自己的见解,是需要智慧的,而作为一个好的演讲者和行动者是每一个古希腊人都具有的雄心。

说智者是“苏格拉底之前的古希腊哲人”,那是不正确的。哲学史上称为古希腊的“智者运动”实际是一种社会思潮,而非哲学学派,智者们的思想并不一致。智者除了出现在苏格拉底之前,也有与他同时代的人。其中一个最具代表性的智者是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柏拉图就曾经记录过普罗泰戈拉和苏格拉底对话。

顺便提一下,出现在苏格拉底之前的古希腊哲人,有著名的“七哲人”,按尼采列的名单为:泰勒斯、阿那克西曼德、赫拉克利特、巴门尼德、阿那克萨哥拉、恩培多克勒、德谟克利特。他们都不是智者,而是不折不扣的哲人,泰勒斯甚至还被称为“哲学之父”呢!

在今天,智者的“后代”即成了现代社会中的教师和律师。至于爱智者,因为智慧的行情在我国长期欠佳,导致所有高等学府皆拒绝培育,早成珍稀物种,据说绝种只是迟早的事。

30/01/2011 《南洋商报》《言论》版

Monday, January 24, 2011

《人生如戏》>>24/01/2011《干细胞是什么样的细胞?》周嘉惠

《干细胞是什么样的细胞?》>>>周嘉惠

我不是很确定,这世界是否真的存在着某种“血统纯正”的语言?

以英文为例,莎士比亚的英文够不够纯正?但假如今天我们摹仿莎翁的语法写英文作文,可能会得个F,不及格。

英文的发源地是英国,可是“橘越淮成枳”,今天美国、澳洲、印度的英文、英语,各有各精彩;至于这些橘与枳,孰高?孰低?那是另一回事,我没资格评论。幅员辽阔的美国,非但东西南北的口音大异其趣,甚至语法也不尽相同。对于这样的一个既成事实,不清楚英国是否有人认为自己的语文遭到了“污染”、美国是否有人不无悲怆地质问“留怎样的英文给后代?”

回到中文的问题。什么是不受污染的中文?或者说,什么是血统纯正的中文?不含英文字母显然也是不够的,譬如有人还嫌“化”字洋味太浓,看了不舒服。自从有了手机短讯和互联网,火星文随即产生,手机、网络用语常常混合着各种语文与火星文,反正双方能够沟通就好。时势造成的现象,有语言洁癖就别去看那些贴子,如此而已。

Ing是一种网络流行用语,一般都可理解为“…中”。2003年韩国导演李言熙拍了部电影“恋爱ing”;2005年台湾的五月天也唱了首同名的歌曲。陈水扁虽然主张去中国化,但这一笔账似乎不该算在他头上,至于李言熙是否主张去韩国化则不得而知。

曾几何时,各种网络语言已从网络世界偷偷溜进现实世界,结合演艺圈的煽风点火,起码是成功吸引了不少眼球。一些所谓的“八挂”周刊、小报,其根本的谋生之道不也就在于吸引眼球吗?外星人经常出现在“目击证人”家门口,耸人听闻的标题更是见怪不怪;内容尚且如此,何况文法?跟它们一般见识,似乎不太有必要吧?

不过话说回头,不合标准文法也不一定就都是坏事。形容词当动词使用,不对吧?王安石《泊船瓜洲》有一句“春风又绿江南岸”,其中的“绿”字就是如此。按文法是不对,但不好吗?

中文是诗的语言,特色是多音多义。用这样的语言为物品命名,大家“约定俗成”、明白即可(这句成语最近好像有点敏感),并不见得一定就能说明什么。以“原子笔”为例,它说明了什么呢?

“干细胞”的“干”是什么意思确实有点模糊,但我始终认为要明白“干细胞”是什么,则根本与这个“干”是干燥的干,或是树干的干无关。干细胞是一个专有名词,硬要对其词义“望文生义”是不对的;stem cell和繁体字、简体字并没什么关系。干细胞的繁体字写法我是知道的,可是在没认真搞懂它的意思之前,还一直误以为是精虫的别称呢!

延续或断裂的看法往往依据时间视角的长短而定。从先秦的大篆,演变到今天我们认识的汉字,是断裂?还是延续?台湾的国语与中国的普通话之间的关系,是延续?还是断裂?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它自然会传承下去,流行语也将延续成为正式用语。经不起考验的,自然会被淘汰,五四时期的许多音译词如今早已烟消云散就是实例。我们实在不必对此现象太操心。

我国农药说明书不允许使用中文,那纯粹是掌握了些许权力的极端份子所作所为,假如政治现实不改变,再标准的中文也是枉然。至于邱家金教授的言论,我个人觉得李敖的态度特别值得参考:吃一口已经知道是臭掉的蛋,为什么还硬要吃完整颗?

边说好臭还边吃,何苦呢?

24/01/2011 《南洋商报》《言论》版

附:天天上报好像有点不对,不过这是编辑的决定;前一篇拖了几天,这一篇马上采用。
前传:
http://zhoujiahui.blogspot.com/2009/07/blog-post_11.html

https://www.blogger.com/comment.g?blogID=29498328&postID=6640195265494925770

http://zhoujiahui.blogspot.com/search?q=%E5%9B%9E%E8%A6%86%E4%B8%81%E5%AE%B6%E5%A5%B4%E7%95%99%E8%A8%80

Sunday, January 23, 2011

《人生如戏》>>23/01/2011《无关谁大谁小》周嘉惠

《无关谁大谁小》>>>周嘉惠

早前柔佛州教育局指教育部指示强制缩班,副教育部长魏家祥否认有此指示,并在答记者问时,有经典名句:“你要我现在打电话,问到底是教育局(权力)大,还是教育部(权力)大?”请留意,挂号内的“权力”二字为记者所加。

教育部比教育局大是常识,但问题是大又如何?不论是“一场误会”也好,存心“以下犯上”也罢,柔佛州教育局与教育部不同调已是摆在眼前的事实,难道打算再一次哈哈哈大笑三声就算数?我们很想知道教育部打算如何处置柔佛州教育局长的错误?假如教育部本着“一个马来西亚”的精神(这年头做任何事都需要挂在口头的一种精神),宽宏大量地在记者面前表演“一笑泯恩仇”,双方握个手然后继续各自爱干什么就干什么去,那么我们就该充分理解,副部长所谓的“大”其实并不是记者所以为的“权力”。至于两者之间到底还有什么物事可供较量大小的?请大家自行发挥想象力。

教育部引人议论纷纷的最新话题,莫过于2千名参加教育部办的教育学士课程(PISMP)的学员,去年11月毕业了,如今却不知何去何从?据报道,原因在于目前仍在等待国家学术鉴定局完成认证的工作,以致教育部无法委派工作给这些学员。魏家祥副部长表示学校缺教师,他比任何人都急,但是政府办事有一定的规矩,“一旦国家学术鉴定局完成认证工作后,有关申请将提呈给公共服务局,过后才由教育服务委员会批准”。

国家学术鉴定局似乎不归教育部管辖,所以副部长只能干着急,而不能找人家比大小。国家学术鉴定局看样子办事好认真,还有1/5的课程“希望”在本月杪鉴定,真是太监急死皇帝不急。

有几点我是感到很好奇的。第一,国家学术鉴定局办事按道理也会有其一定的程序,教育部把课程呈交去鉴定前,难道没去打听过究竟需要多少时间处理?假如确实不曾询问过,那是不是该有人去问一问呢?这该问而没去问的人是谁呢?或者,是否在策划这个课程的时候,以为教育部“大完”,以致根本没人想到过这个鉴定的问题?整个课程的策划究竟由谁总负责呢?纵然在鉴定课程的过程中教育部处于被动的情况,但教育部里显然有人失职,副部长是否有意愿“主动”去处理这种内部问题呢?

第二,国家学术鉴定局将在月杪召开会议,教育部何以这么有信心剩下的3门课程一定会通过鉴定呢?假如国家学术鉴定局是铁定会通过教育部的课程的,那还折腾什么呢?就有如一则广告词所言,“大家都是自己人,不用做戏”!倘若国家学术鉴定局果真是无畏无私作业,万一课程认证不获通过,文凭成了废纸一张,教育部是否会为这2000名学员提供免费心理辅导?毕竟近来我国跳楼的民众相当多,不可不防。

第三,把2000名经过严格挑选的学员招来修了5年的课程,原来却是未经过鉴定的,这整件事是合乎程序的吗?是学员一厢情愿以为课程是“包承认”的吗?还是有人说过“包承认”的话?其中是否存在着欺诈的成份?

其实我并不指望疑问会得到答覆,不过,好像突然开始有点明白,为什么新加坡连着3年的中学会考状元都是马来西亚人了。

23/01/2011 《南洋商报》《言论》版

Monday, January 10, 2011

《人生如戏》>>10/01/2011《预感实现之后》周嘉惠

《预感实现之后》>>>周嘉惠

我早发出预言(5/9/2009,《是现实?还是扯淡?》),赵明福坠楼案最后的调查结果,恐怕会让大家好像发现了自己母亲是女性般大吃一惊的!果不其然,验尸庭的“悬案”判决让我的预感在很大程度上不幸言中了。

首相紧接着宣布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不过目的不是加强力度来调查赵明福不明不白的死因,而是调查反贪会在盘问赵明福时是否违反程序、违反人权。相信首相是认为赵家家属,以及广大关心此案发展的国民,主要是对反贪会的专业操守显得有所怀疑(雪州反贪委员会执法助理阿斯拉夫作为验尸庭第19名证人,在法庭上宣称自己是从电视剧《CSI》中学习到盘问证人的技巧的,教人印象深刻),方才决定成立这种貌似点错穴道,实际上如何就不便多说的皇委会。

大家被提醒对此案切勿情绪化,因为我们是法治国家,所以务必遵守法律。伟大人物挂在口中的法律其实是“实在法”,他们可能并不知道,但我们绝对必须牢记,“实在法”之上实际还有一个更高的“自然法”。

自然法与古希腊有千丝万缕的渊源,简单的说,它是人类社会在自然状态中就有的正义法则,无需人为设计。一般法律条文假如实现不了公平正义,那就等于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宗旨,也同时失去了法律的根本意义。违反自然法正义原则的法律就是“恶法”,而恶法是不具法律效力的,人们没有义务去遵循。

二次大战后的德国纳粹战犯以本身是遵循战时的德国法律为理由,企图为自己的罪行开脱。然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最后裁决德国战时的法律违背了基本人道与良知,根本就不具正当性。结果有18个纳粹战犯被判以“战争罪”与“反人道罪”。英国早在1873年也已立法规定:“当普通法与公正原则在同一课题上发生冲突,公正原则将被接纳。”

所谓“公道自在人心”中的“公道”,就相当于西方的“公正原则”。假如法律不符多数人心中的“公道”尺度,那该检讨的是相关的法律,而不是继续以法律之名给大家戴大帽子。一件事情是否合乎公道,就有如以针扎手是否会痛一样,不需要从法律系毕业也自然会明白。

反贪会盘问赵明福时是否遵守程序、合乎人道固然也很重要,但在皇委会正式成立之前更该考虑的问题则是,假设反贪会盘问赵明福是既合乎程序的,而且也是合乎人道的,那我们是否就能够因此认为赵明福的死,可以安心用“悬案”来作为总结,一切都不成问题了呢?事发前赵明福毫无自杀的迹象与理由,即使最后证实他的坠楼果然是自杀行为,难道反贪会就可以把所有指责洗脱得一干二净了吗?无法断定赵明福之死的真相,有没有可能是因为我们能力不足?或者尽力不够?

政府最终会赋予皇委会什么样的权限?皇委会的调查结果又会起到怎么样的作用?今回我个人不想再作任何伤感情的预测。反正事情的发展,天在看着,国民也在看着,而且绝对会擦亮眼睛仔细看!

10/01/2011 《南洋商报》《言论》版

Tuesday, December 28, 2010

24/12/2010《和女儿有个约会》>>周嘉惠

《和女儿有个约会》>>>周嘉惠

有人认为生命的出现很神秘,我却始终觉得其实有点滑稽。

就算经过验孕棒的证实、B超扫描技术的显影,从外表看来,那85克的生命实体,实在长得很像一团肥油。85克是个什么概念?就一包快熟面吧。呵呵!屏幕上显现的真的就是周睿吗?

和妻子老早就说好,不管男孩或女孩,都叫单名“睿”。睿者,智慧也。我们都还算读书人,读书人终究还是比较重视智慧的。况且,冀望子女比自己更具智慧也十分合情合理啊。

怀孕百科说要多跟胎儿说话,不过没明确说明该讲些什么?这让人有点困惑,坦白说我向来没有对着肚皮谈笑风生的习惯。想起80年代的美国电影Three Men and a Baby中,男主角读体育新闻给婴儿听,他的道理是“只要放柔声调就行了,读什么都无所谓,反正婴儿听不懂。”

这听起来还蛮合逻辑的,于是随手拿起亚里士多德的《诗学》来念。念了几句,拍拍肚皮,好不好听啊?over!一点反应也没有。原来妈妈睡着了!再轻轻拍一下肚皮,别吵到妈妈了,我们改天再继续,over!

不论是阿嫂、阿婶或阿婆,好像但凡生过孩子就都拥有了专家资格似的。肚子尖尖的,肯定是个男孩!肚子小小的,绝对是个男孩!过去只知道看腹部可以分辨螃蟹的性别,不知道还可以猜胎儿的性别,真是让人佩服得紧!后来医生证实是女婴,专家们还一直嘟嘟哝哝地怀疑医院的仪器是否故障了。

也不记得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总之胎动的现象带来了许多乐趣,女儿也经常因而充当仲裁者。“周睿,周睿,中午想吃小米粥就踢两下!”哈!真的就动了两下!“周睿,周睿,想吃荞麦面就踢两下!”没反应。嗯…,三次两胜比较公平,再来,“周睿,周睿,…”代言人出声了:“周睿说老爸老妈你们很烦呐!”

好吧,好吧,不然我们来看卡通片“樱桃小丸子”,好不好?代言人又发声了:“还小丸子咧!老爸,你out喽!不如去学玩facebook啦!”我又有点困惑了,这是不是代言人在假传“圣旨”呢?这么揣测是有原因的,妻子一直很想我们俩都各拍一张腹部的照片,然后放上面子书让大家猜:“周睿在哪里?”要当妈了还如此十三点,大概没药救了。

冰淇淋的免费券还有三个月才到期,周睿,等你出世后我们一起去吃冰淇淋,好不好?周睿连着踢了好几下!

24/12/2010 《南洋商报》《商余》版

附:这篇短文刊出时恰好周睿出世,真是绝佳的生日礼物!同时也得感谢编辑刘镒英小姐的成全。

《人生如戏》>>22/12/2010《共同生活》周嘉惠

《共同生活》>>>周嘉惠

当副首相公告天下在其心目中,自己是马来人优先于马来西亚人时,其实我是满腹狐疑的:副首相又会如何衡量自己的巫统党员与马来西亚人身份的顺序呢?这是个有趣的问题,可惜没人当场提出,因此无从得知副首相的答案。但是,这不防碍我们尝试往这个方向作点思考。

我国的种族关系在各方努力克制下,虽然四十年来没有发生大冲突,但整个大环境的氛围如何?其中冷暖和政府对外宣传的其乐融融画面,毕竟有它一定程度的出入,这一点大家心照不宣,自不必再画蛇添足。然而,我们还是很应该关心这一片天空底下的司法公正、权力均衡以及整个共同体的原则等,而不是对政府一再表演的花招盲目喝彩。

换句话说,我们希望见到的是伟大人物把表演化为实践能力的证明。举个简单的例子:2020年高收入的“高瞻远瞩”,绝对不及当下高消费的磨难来得切身与真实。当越来越多人睡醒了,为什么反而还要强迫大家继续做梦呢?

对我们这种多元种族国家而言,政府的任何行为、调节不同的集体生活和群体行动的任何政策,都应该指向同一个原则和观念:“共同生活”。这里也实际包含了一个涵盖构成我国全部问题的预设,并不单只限于族群关系。

外来者与原住民身份的划分,采用的是什么标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身份与利益分配挂钩,造成国民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感受。倘若国家的成立可以定调为认同“共同生活”的原则,那任何政策的制定与实践就绝对不容许任何族群被遗忘,任何族群都同样属于国家的中心。没有中心与边缘的界分,才是完整的“一个马来西亚”的落实。

或许是特别刺耳之故,总觉得近来种族歧视性的言论不绝于耳。不论是否出自公务员之口,亦不论是否发表于闭门会议,种族歧视言论真正显示的是我们共同生存的某些成员,其实并不愿意与受歧视的同胞共同生活。校长、主考官尚且接二连三公开发表种族歧视言论,教育显然已难以倚靠。

假如排他性是种无法根治的顽疾,我们是否至少应该阻止这种原始思维化为实际行动,最终破坏整个赖以共同生活的大环境?除了果断的立法惩罚破坏共同生活原则的行为,难道还有更好的方法?“内部处理”在此非但无法起到法律般的威慑作用,反而还会引起包庇的嫌疑,并非上策。

在全球化的今天,人民,尤其属于“人才”等级的人民,原就是一种介于向心力和离心力之间的结合。不论是有意抑或无心的“行政偏差”,都足以导致离心力强于向心力;人才的外流其实一点也不难理解。比较难理解的是,政府似乎还没有认识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或者根本不曾真心诚意想解决人才外流的问题,以致号召人才回流的工作始终事倍功半,假设还不算是徒劳无功的话。

假如作为国家领导人也不把国家居于最优先地位,别说有条件选择自我流放的人才了,连你我等普通百姓听在耳里,请问有谁对国家的未来更充满信心了呢?

延伸阅读:[法]雅克•朗西埃(Jacques Ranciere)著,姜宇辉译,《政治的边缘》。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

22/12/2010 《南洋商报》《言论》版

《人生如戏》>>05/12/2010《原因与说词》周嘉惠

《原因与说词》>>>周嘉惠

先看一个笑话。

一位高龄九十的老先生请教医生,自己是否有希望活到一百岁?医生问老先生喝酒吗?“不喝。”抽烟吗?“不抽。”玩女人吗?“不玩。”医生很好奇:“那请问您为什么要活到一百岁呢?”

世界上事情的发生通常都会有或大或小的原因,虽然我们并不一定清楚其中的前因后果。笑话中的医生就弄不明白老先生想活到百岁的原因,在其心目中大概除了吃喝嫖赌,人生就没有什么更值得生存下去的理由了。这情况就有如北美洲发生的飓风和南美洲一只蝴蝶打饱呃之间可能的因果联系,确实不是人人都能够心领神会。

知不知道原因是一回事,但有些人会提出意想不到的说词。老先生想活到百岁可能是为了救国救民,尚未创作出一首令自己满意的诗歌,或其他私人理由。能不能取信予人且不管,反正横竖总都是一种说法。

说词可以有千百种,但真正的决定性原因绝不会多。千百种说词中可能有其中一种正是事情发生的原因,也可能连一种都没有,全只是一种说法而已,甚至胡说八道的可能性也是绝对存在的。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分辨真正的原因和随便说说?

首先,必须故意忽略说话者的身份,单纯的就事论事。其次,必须按下性子把话听完,不能因为对方有当听众是白痴的嫌疑,就半路丢鞋子后拂袖而去。末了,听完对方的话后,不妨多追问几个问题。对方愿不愿意回答实际上并不重要,只要问对问题,答案其实就已经呼之欲出了。

举个例说明。事件:建百层高楼是必要的;说法:高楼能够彰显国力,又能够吸引游客赚取外汇。提问:国力是靠一座“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高楼就能够彰显的吗?那为什么除了GDP、幸福指数、巨无霸指数等等指数之外,不见有高楼指数供大家参考?世界上什么样的游客都会有,但究竟有几人会冲着一幢高楼而前来撒钱?这支出和收入之间成不成比例?旅游部是否准备了确切的、给任何人都是同一份的数据以为核实(仅供旅游部长参考)?

再振振有词的演说,假如招架不了几个合理的问题,那么其作为原因的条件就难以成立。那真正的原因是什么?还是不知道!但起码我们知道大家被告知的那些冠冕堂皇说词,不是真正的原因。

建盖楼房的最原始动机,是为了躲风避雨。但是我们花了1亿装修的国会大厦,在一场中等降雨量之中,天花板漏下的水量居然连水桶都装不下。这可完全违反了建筑物的天职。

出门时明明是个大晴天,奈何突然飘来一阵雨,害人成为落汤鸡,那也许能归咎于“天意”。碰上千年一遇的暴风雨,屋顶漏水了,归咎于“天意”亦情有可原。屋漏偏逢连夜雨搞得四处是水,说是“天意”似乎也通。但在赤道季候风型气候的马来西亚,午后来一场雷阵雨完全是家常便饭。那至少外表看来还算得上金玉其面的国会大厦(工程部长说1亿是花在内部装修,毕竟是几十年的老房子了…。言下之意似乎很符合’败絮其中’的想象),在家常便饭的雨量中就形成室内瀑布的奇景,也叫着“天意”?这似乎已超越原因与说词的考虑范围。

尊贵的首相署部长大人是在说笑话吗?还是自己想成为笑话?我跟上述的医生一样,实在没弄明白。

05/12/2010 《南洋商报》《言论》版

Friday, November 12, 2010

《人生如戏》>>12/11/2010《关于字典与辩论》周嘉惠

《关于字典与辩论》>>>周嘉惠

近来的“皇”与“王”争论中,频频有人祭出字典(广义的,下同),让我联想到周星驰电影的一幕:在紧张时刻,周星驰大动作亮出自以为是必杀技的尚方宝剑,不料却是咸鱼一条!

字典是尚方宝剑?抑或是咸鱼?我们不妨来推敲一下。

曾经在某中学辩论赛,一本厚厚的《英国剑桥科学大字典》,令对方同学仿佛脸上连挨几记重拳,脚下又踩到狗屎,一时阵脚大乱,就此种下败因。胜方事后相告,世界上是否存在上述字典不得而知,反正比赛当时丢出的不是那本字典。

这里透露两个讯息:一、辩论赛是争胜利,不是真理。二、字典的权威性似乎常常被过分放大了。

字典的编纂人为字、词下“定义”,实际上不外就是在综合各种流行用法,同时将它释义为一般人较熟悉词汇中的词,如此而已。至于被解释的字或词,与编纂者的陈述之间,是否具有必要且充分的联系?我们通常不清楚、不关心,也没能力判断,反正现实中大家一向都抱着没有根据的信心在使用字典。一本好的工具书当然拥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把编纂人的陈述奉为金科玉律,那倒是大可不必。

当字典纷纷被用作比赛中拿分的武器时,我们是否也该问一问,哪一本字典更权威?得分的标准是比厚度?比价钱?比哪本更古老?比哪本最新出版?比编纂者的名气?

“引经据典”没错是作学问的方法之一,但引的、据的通常不是字典,而是经典(字典也可能成为经典,但不是普遍情况)。只要牵涉到人,则不论字典、经典都可能出问题。经典与一般书籍的不同之处,在于即便发现了问题,暇依然不掩其辉。譬如柏拉图的《理想国》被无数人攻击过,却丝毫不减其整体价值。

字典、经典都难以代表真理,这一点应该不必质疑。宗教经典对信徒来说或就相当于真理,是尚方宝剑;但对非信徒而言,这些并不具普世意义的真理,只是咸鱼。若在非信徒面前拿着咸鱼幌来幌企图吓唬人,即使不算可笑,至少也相当滑稽。

柏拉图说过:“在真理面前,我们同样无知。”在无知的人群中,“真理越辩越明”充其量只是理想;尤其在辩论赛,实际上连这点理想也不必奢望,大家唯一目标就是争取胜利而已。(曾有法国代表在大专辩论赛中发言:“对方同学,你们说得实在太对了…”那确实有为真理而辩的意味,惟法国队很早就被淘汰出局。)

在“皇”与“王”的争论中,一如既往地充斥着“我对你错”、“我赢你输”的敌对氛围。在下《对理性讨论的期许》(12/10/2010)一文的良好祝愿,显然是人微言轻,尚需努力。

在此我希望表现一下这个努力。建议参与上述争论的各路人马,不妨虚心请教:“你的意见似乎很有道理,但会不会在某一种情况下有错?”假如对方自认为绝对不可能错,那我们也就不必继续跟上帝争论了。假如对方在被提醒后,懂得自我反省,那么讨论的理性成份肯定会增加,编辑也毋庸再担心讨论过程中温度升得太高。

当然,大家也应该同时摸着良心自问同样的问题。

12/11/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Saturday, October 30, 2010

《人生如戏》>>30/10/2010《身为华人这件事》周嘉惠

《身为华人这件事》>>>周嘉惠

在吃喜筵时,不论端上桌的是山珍海味还是粗茶淡饭,通常我们的反应只有喜欢或不喜欢两种选择。假设饭桌上有人因为端上的是一道XX菜,因此而觉得十分“光荣”与“骄傲”,并站起来大声表达了这种心意,同桌的“桌友”们恐怕会不由自主地缩成一团,同时随手悄悄拿起筷子、盘子之类挡在胸前以防万一。

不论是一道什么样的菜都好,它摆在眼前就只是纯粹一种客观事实存在而已。这道菜不是专程为某个人准备的,出席喜筵的人一般不会到厨房大展身手,所以这道菜按常理说也不会存在着什么值得骄傲的“个人功绩”可言。因此,假如有人因为这道XX菜而表示“骄傲”与“光荣”,那是过度诠释了一道菜的延伸意义,一般人都会觉得他有毛病。

本文关心的当然不是XX菜引发的潜在喜筵危机思考,我感到好奇的其实是另一个现象,不知道读者们有多少人曾经认真考虑过这个问题:身为华人,自己到底是采用什么态度来看待这件事?

身为华人这件事,跟吃喜筵时餐桌上端上一道XX菜,对我个人而言,在逻辑上是没什么分别的。成不成为华人,完全不由自己决定。既然没有选择权,就不必付道德责任,即无所谓对与错。连对错都谈不上了,为什么却会感到光荣与骄傲呢?这不是很奇怪的事吗?反过来说,万一我们“不小心”投错胎,成了非华人,那是不是要深感羞愧了呢?应该不必吧?

真正让我感兴趣的就是这一点,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某些人,对自己的华人身份那么兴奋?是内分泌失调吗?是被煽动吗?到底是什么?

好吧,就算我们可以简单地归咎那一股浓得化不开的“民族感情”,果真“偶然”地导致感性淹没了理性,那也罢了。然而,更让人难以消化的是,原本要感到光荣或骄傲是个人的事,但动不动就以一网打尽的“马来西亚华社”之名代为发言,那可不太好吧?了不起就是与三五好友在咖啡档喷口水所得的一些意见,干什么要全体6百万华社成员陪你壮声势?个人意见就是个人意见,请别往脸上贴金自封为代言人,否则这跟土权会主席的行径差多少?

除了身为华人,附带的“华教”课题似乎也很教某些超级热爱华教的人一提起就兴奋莫名。我国的华文教育在政府的打压之下,“越冷越开花”,成为台海两岸以外最成功的范例。这其中自然有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动人故事,但让人难以释怀的是,“华教”已经成为一种紧箍咒,让某些人动不动就祭出来吓唬教育工作者:“你这么做,对得起华教吗?”。所谓“这么做”,包括诸如进修课程、转业、产检等等。

余伟源10月14日的文章诠释得最为一针见血:“恋华教情结”。有些人真是热爱华教热爱出病来了!想当圣人自己当去,没人拦着你,但请别威胁所有人陪你一起伟大。需知道,不少人八字一早就注定了不适合当圣人,勉强是不会有幸福的。

在此必须说明,我是故意曲解余君大作的题目;个人总觉得当热情发展到了病态程度的时候,似乎已不再是太值得津津乐道的事了。我对邱家金教授个人并不感兴趣,但对他所引发争论的现象却颇有兴趣,曾经在今年2月下旬连续借《南言》版发表了几篇文章探讨,有兴趣的话不妨一看。若找不到旧报纸,我的部落格中还留有存货可供参考。旧话题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麦翔的《’开放’声中的华教》(10月16日)阅后不禁感觉有点困惑,此君到底是余伟源所谓的汪精卫同路人?还是确实热爱华教,却因考虑不周而显得是努力在帮倒忙?台湾、韩国、越南的后来居上,可以归咎于我国政府采取的单元化教育吗?确定吗?那请问,台湾、韩国、越南的教育是多元?还是单元?够了,再追问下去就嫌有失厚道了。

我充分理解感性比理性更显得浪漫且不伤脑筋,但我们是否可以对自己的身份、文化认同,表现得更心平气和一些?除了感性,是否可以再多添几分知性与理性?是不太浪漫,我知道,但如此一来却绝对会更经得起考验!

30/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Monday, October 11, 2010

《人生如戏》>>12/10/2010《对理性讨论的期许》周嘉惠

《对理性讨论的期许》>>>周嘉惠

最近我个人也有份参与的一场纸上论争,主要参与者都纷纷挂上免战牌,看样子是后继无力,该告一段落了。这一场声势不算浩大的论争,是否让读者更清楚认识到赞成与反对宽赦杨伟光的两种对立的观点?其实很值得怀疑。甚至几位作者本身是否从中获益,因一场讨论而扩大了自己的视野?也很值得怀疑。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实在看不出其中有太多理性的讨论,很多时候只是一味在维护自己的立场,以及猛往不同意见者身上贴标签,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说是企图妖魔化对方。

对一件事情,每个人拥有各自不同的立场,这其实很正常,但根本不是重点。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立场后面的一些基本依据。从表面看,譬如方嫩《伟光,加油!》的依据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晚探明的道理则是“刑法就该依法行事”等。更深一层看,张金发、方嫩、川中明月诸君似乎相信“好死不如赖活”,在监牢中干蹲着比一了百了的死刑仁慈。而本人与晚探明的深层思维,则可以诠释为坚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好人,触犯法律的坏人则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去。

这些依据是否成立?作者其实不用为担心读者会如何反应而焦虑。理性的读者看了自然懂得作出自己的判断。对于没有理性而立场坚定的读者,则根本不需要知道立场后面的道理,反正他们只想选边站,然后站在自己所认同的阵线上摇旗呐喊,向另一方丢泥巴。至于那些只懂得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一群,貌似中立,实际上恐怕是既没有分析能力,也没有想过要有立场、全然漠不关心,或那等看报只看娱乐版却自认为超脱尘世的人等等,我们最好不加以考虑,以免对自己身体造成不必要的内伤。

对的“我方”可能百分百对吗?错的“敌方”可能百分百错吗?摸着良心来考虑的话,答案绝对是否定的。因此,假如一心一意抱着“我对你错”、“我赢你输”的敌对态度来参与,到底这场讨论的意义何在?一场混战下来,既没从中看清自己思维的不足,也没看见不同意见者所考虑的精彩之处,就这么使力地向对方乱丢泥巴、乱扣帽子、乱贴标签,然后拍马调头呼啸而去,难道这么做会很有成就感吗?

以我国的国情而论,理性原本就是国民十分缺乏的养分之一。某些群众选择有脑不用,虽然令人感觉遗憾,但那毕竟是个人权力,不容干涉。然而,对于呈现在报上的文字论争,我觉得大家应该要多用点心,对人对己都是提升。

退休《言论》版编辑萧松先生,曾经跟我说过,他小时候因为家贫,经常在放学后步行半小时去借报纸看。看什么?追看报上的笔战!据萧先生说,那时候的笔战可以一篇文章动辄一大版,而且作者引经据典,逻辑清晰,十分精彩。吾生也晚,那种让人思之神往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回到上述的论争,参与者的立场鲜明,应该不至产生误会(晚探明点出我文章中的不足之处,并不代表’否决’了整篇文章。假如方嫩君眼光独到,见我所不能见,那倒真是愿闻其详)。参与者立场背后的理由,也不是那么难以掺透,硬把不认同解读为不能理解,那是门缝看人了。

把立场、道理摆出来,再抛开偏见、平心静气聆听一下不同立场者的论述,这才是讨论的架式。假如自己没把意思表达清楚,就尝试换个方式再说一遍;假如对方没把意思表达清楚,就请对方尝试换个方式再说一遍。对方逻辑上说不过去的地方,可以指出;对方指出自己逻辑说不过去的地方,不妨参考。其实,这也就是所谓的“理性的讨论”了。

理性讨论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别指望不同意见者一旦听了自己的宏论后就“大彻大悟”,进而发生180度的倒戈相向。讨论和传教是两回事,人家不认同就算了,如同青菜豆腐各有所好,犯得着气急败坏吗?即使是想传教,气急败坏也成就不了什么的。

在此我并没有更进一步阐释上述课题的意愿,该说的都说了。我想表达的只是个人对于提高评论文章素质的一点期许,愿与大家共勉,如此而已。

对于川中明月大作中提到的“绞刑直播”例子,忍不住又想来充当一回“魔鬼的辩护士”,故意挑刺。在晚饭时间直播绞刑,真能够“引导人们更进一步反思死刑的意义何在”吗?我认为不行,那种直播顶多只能引导人们得出反对死刑的结论。反过来说,假如能够把一个变态杀人犯的绞刑,跟被这名杀人犯谋杀的被害人死前的录影同时播放,我认为,只有经过这种较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考虑后,或更能做到“引导人们更进一步反思死刑的意义何在”。君以为然否?

12/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Thursday, October 07, 2010

08/10/2010 《再谈刑法真义》张金发

《再谈刑法真义》>>>张金发

为何要订立刑法?它的订立有何意义?刑法与任何一种法律条文一样,人活在世上,只要你不是离群独居,那就得受到种种法律的约束,这是普世认同的社会契约。

法律的形成,起因于人权。为了维护基本人权,历经数千年才以累积的生活经验所需,促成了法律条文的订立,要人人自我制约,以便保护自我,进一步保护周边的亲友、社区、国家....。

所以,每个人自出生开始,在漫长成长的过程中,每每被教育何种作为是可以做,何种作为不能做,是非黑白对错一一被告知。为什么要如此?无非是教导每个人只能做对的事,做合乎情理法的事;不法的事切莫去触犯,否则会遭到法律的“对付”。

因此,只要人人遵守法律,法律条文即如同虚设。所以,本人在“刑法是不是教育?”一文回应晚探明君所谈“刑法不是教育”的撰文中提及,刑法是不得已才用,并非一定依书照本宣科。活用法律条文才是真正让法律条文显示出更全面的人性化、合乎时势。

如今,在人权泛滥的先进国已废除死刑的条文,以便更加彰显人权。当然,这种作法未必合乎各国借镜,本人也不认同这种作风。理论依然是为了维护人权。

人不能只看到“人权”而致力要挽救犯法者的性命,而是要看清犯法者的犯法情境再定夺。人权固然要维护,但是受害者的人权更加应该保护,加害者的人权理当先审慎判断。非执行死刑不可,那就只好依法判例,能酌情轻判,则可“网开一面”,毕竟法律的订立并非要致人于死地,而是为了让人人有法有循,行为不致于“行差踏错”!同时,刑法的真意原本就不是要人人伏法,而是要人人“合法”生活于人群当中而已!

野蛮的社会,以暴易暴,实为不得已之事。随着人类生活已进入资讯发达的年代,无国界的网络世界里头,人类文明的历史已跨入另一个境界。但是,个人的从小教育,一样是要循循善诱,何种行为的对错等问题,一样要透过教育,别无他法!

不犯法,则不需惧法,也不需避法!法律的设立无非是提供人群一种生活指标,你不喜欢的话,可以选择与世隔绝。

因此,初犯者应当酌情判决,是否有伪装证供,法官自会有所定夺,旁人何需代议;重犯者是不知悔改,明知故犯者,那种人不需酌情,不需量刑也,依例判刑即可!毕竟,刑法是以明文订立,触法就得依法宣判,否则无法可依,则人人无纲纪可循。但初犯者面对死刑那就应该酌情,才合乎情理法。

刑法,是用以“教训”一再触犯法律者,尤其甚者是重大罪刑者,判国祸国者,古代通常都以极刑──凌迟处死,更进一步可以宣判诛灭九族,缘坐或连坐法的重大刑责。如今,诛灭九族,缘坐或连坐法的重大刑责已消失在文明的人间。

学校也会设定一些校规条文作奖惩,有功则奖,有过则罚。甚至三次小过视为一大过,三个大过则被视为顽劣学生而勒令退学。为什么?只因他一再不遵守“游戏规则”,一而再触犯校规嘛!学校尚且有再三的判处,国法之刑责,又岂容“轻易”动用死刑作惩戒?

为何“新加坡总统有赦免死囚的权力”?新加坡以严刑峻法称誉天下,为何留下这一条特殊“权力”?难道新加坡总统的权力可以超越司法?非也,法律原则不外乎情理法三者中打转,缺一皆不完美。我想特殊案例在法律边缘下,让总统来开恩,是保留法律的公正,另一重意义则是维护了法律的真谛!也说明死刑之责不是随便动用!一部刑法,不是要人人惧怕,而是要人人懂得什么是合乎“法”,非法勿干。教育意义大过刑责,刑责是不得已才使用。

晚君“刑法就是刑法”一文再度反驳小弟的意见,但反覆再三细读该文,只有一句话让我注目的,其他都不需多谈,这句话即是“刑法不可能改变人心,但它至少可以改变社会秩序。”

晚君自己已经说得很明白:“刑法不可能改变人心”,这岂不印证小弟的言论吗?能改变人心的又是什么?小弟才智迟钝,只知道是“教育”!刑法真正的意义所在就是“教育”。刑法是不得已才使用的手段,教育才是彻底改变人心的根本!

“刑法是教育”或“教育是刑法”并非小弟的说词,更何况“刑法等同教育”的滑稽说法!我想应是晚君的《刑法不是教育》一文,小弟以《刑法是不是教育?》反辩所导致误解,以致于偏离。请留意,小弟的题目是疑问句,不似晚君的确认句。故而才引起小弟的反问。

刑法是要透过教育来学习,才能让人知悉法律的相关知识;工程系所念的是有关工程的课程,靠得依然是教育来学习;但刑法学与工程学绝不等同教育,但与教育是相辅相成。请勿曲解小弟的文句。

如果本文“再谈刑法真义”还无法让晚君理解,小弟也无意再回应辩驳,犹如周嘉惠兄的一句话:到此为止!

08/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我思我见》专栏

Tuesday, October 05, 2010

《人生如戏》>>06/10/2010《启蒙运动没有到来》周嘉惠

《启蒙运动没有到来》>>>周嘉惠

约二十年前,一位中学同学告知其退学的决定,我劝她考虑清楚,而她直言自己“从不做后悔的事”;只记得,当时心里猛的一揪,唯不知道原因。最近,另一位朋友告诉我其在“头脑极度清醒”下的一个宣言,刹那唤起沉静了二十载的记忆,心里同样感觉到猛的一揪,但今次倒是明白为什么有这种反应了。

两位朋友愿意把个人的一些重大决定告知,那是看得起我,假设他们斩钉截铁的猛话并非言不由衷,那他们似乎要的不是意见的反馈,而只是希望寻求赞同的鼓励。可是,发现了当局者思想上的盲点,却又无从对两人的一意孤行找到劝告的空隙;作为朋友而爱莫能助,终究是令人深感痛心的憾事。

做人有自信当然是好的,但满足于浅薄的自我认识哪算得上是自信?膨胀的自我简直太狂妄了,“从不后悔”?“头脑极度清醒”?充其量就是一种直觉而已,对于直觉怎么能够如此相信到十足呢?古希腊七贤人之一的巴比米德认为感觉世界仅仅是一种欺骗。直觉跟错觉到底怎么区分?真是只有天晓得!喝醉酒的人认为自己没醉,不正反映了这么个道理吗?没有根据的感觉世界,难道不就极可能是自我欺骗的一种?当然,任何人都有犯错的权利,问题是我们实在没有不经大脑就去犯错的道理,虽然我们绝大多数时候犯错都可以归咎于大脑的怠惰。然而,这不是常规,而是悲哀。

每一种未经反思的意见都会设想,事物确实就像它们对我们的感觉和思想所呈现出来的一样。自信与自欺仅一线之隔,是以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强调:“未经检验的生活是不值得活的。”我们思考事情未必能够面面俱到,所以生活信仰是需要经过检验的,但苏格拉底用逻辑证实了他人的无知,却唤醒不了蒙尘的智慧,甚至最后还被500人议会判了死刑。

启蒙运动是个令人向往的时代,或者更恰当的说,启蒙运动是个令知识分子向往的时代。那个时空让知识分子感觉自己的存在是还有点意义的;由英国的牛顿、洛克点起的火种,却在法国燃起熊熊烈火,最后又蔓延到欧洲其他国家以及美国大陆。认真去研究的话,启蒙运动是有点复杂的,但简单的说,它给后人留下的整体印象还是很清晰的:理性。

我国的社会群众有理性几许?或者这样看好了,假如我们有更多容纳理性的胸襟,而少一些直觉、情绪或条件反射,种族主义是嚣张不起来的;华团头头们努力内斗、内耗以达到自我消灭的目的时,不会有勤王大军积极前往作毫无意义的“展示力量”动作;不会有太多“相信我”的废话,也不会有太多“绝对相信你”的胡扯。不论信仰什么宗教都好,我们都必需坚定的确信,造物者给我们脑袋,绝不可能纯粹是出于无聊而已。

在这一片没有太多理性分析能力可言的土地上,太多人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却有几人为智慧的缺席表现了丝毫的忡忡忧心?或许,那场两百年前在欧洲红红火火的启蒙运动,跟我们果真完全没有关系。如何去拿捏生命中理性与感性之间该有的份量?也许人世间并没有一套既方便又实用的现成方程式。可是,过之与不及都是问题,这点倒是大家都一早明白的,不必置疑。

面对那许多“从不后悔”、“头脑极度清醒”类型的热情洋溢,只觉得太无可奈何;可以确信的是,现实不会因为热情而宽待任何人。是的,君子行其所是、居其所安,终究不能要求别人以我之是为是。但是每逢回首故人往事,伤怀一番总是难免的。再看看社会乱象,既深感自己无力拨乱反正,又觉得实在是愧对启蒙时代的前辈们啊!

06/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Saturday, October 02, 2010

2/10/2010 《公道仍在政府手里》川中明月

《公道仍在政府手里》>>>川中明月

对年少无知、误入歧途的大马少年杨伟光运毒被逮捕,新加坡该不该对其动用死刑一案,近期在《南言》版引起热烈讨论。有周君、张君以借古论今形式来分析死刑的不公和缺陷,还有晚君回应了以上二者,认为废除死刑亦是个问题,仿佛放过“群鬼”即一发不可收拾。

据我个人了解,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们都在声援杨伟光,他是个底层社会出生的孩子,错误选择当毒贩的跑腿而被新加坡当局捕获,和那些借新加坡为踏板运毒的外籍人士那样,新加坡政府一点也不领情,直接对他判处绞刑。

然而,杨的死刑期获得了延长期限,人权分子纷纷寻求机会解救这孩子,国人们也参与了杨伟光的后援会,宗教组织、华堂等皆呼吁新加坡政府宽恕他所犯下的罪过,给予他重新做人的机会。

阅读了周君回应晚君的文章提到,后援会“除了声援的电话,同时也接到许许多多抗议的电话”。晚君的看法若说太过残酷无情,那么这些发表抗议的人们岂不都是一群残忍的人?

正如周君所说,任何事都有两面,一边是赞成对所有贩毒者动用死刑,认为毒品是这些犯罪者引进的,罪有应得;另一方则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正如杨伟光的案子,对于一个初犯、无知的青少年而言,实在太严酷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义该属于哪一方?

吾不熟古希腊,以史为鉴也已用过,惟有以反对死刑的意大利学者、作家艾柯(Umberto Eco)的只字片语作为范例了。在《米涅瓦火柴盒》这本集子里收录了一篇名为〈晚安时刻,绞刑直播〉,作家以其擅长的幽默手法叙述绞刑的残酷,是在罪犯临死的痛苦前录制成片子,在晚餐时间播放给众人“观赏”,让人们知晓死刑的实况,自行判断绞刑的对错。

当然,电视直播绞刑纯属虚构。艾柯写道:“它是一个关乎生命价值和正义的问题。所以我们不能自欺欺人。如果你支持死刑,你就必须面对犯人抽搐、哭号、踢腾、呻吟、咳嗽着把自己的灵魂交还给上帝的场景”。

有幸的是,作者的故乡意大利和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是死刑已废除的国家。虽不得同日而语,却蕴含着警惕性作用,引导人们更进一步反思死刑的意义何在。

杨伟光在狱中皈依了佛教,许多人对其借宗教之光以示痛改前非而无比感动,一个真心改过的年轻人应当有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潘多拉的箱子”若是罪孽,亦有被救赎的希望。

有些人引佛理说不应该杀生,星云法师则认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死刑属因果报应。

此外,杨是否得以获得减刑,不是靠“佛面”,而是以“铁面”称着的新加坡法律为依据。公道虽自在人心,刑罚却不由得百姓做主,奈何、奈何!

2/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Friday, October 01, 2010

2/10/2010 《刑法就是刑法》晚探明

《刑法就是刑法》>>>晚探明

根据我的理解,《刑法真义》全文就是要表达“刑法就是教育”的概念。当然我可能是完全误会了,但是假设我的理解是没错的,那么《刑法不是教育》这个题目就是直接了当地表达我对这个概念的不认同,没有什么好高深的,不用想太多。

我不是很确定张金发先生《刑法是不是教育?》一文,是有意抬杠而故意顾左右言他呢?还是因为我的表达能力不好,让他产生了误会?我真诚希望答案是后者,那么则敬请原谅,容我借此把自己的意思尽可能再表达得清楚一些。

教育跟刑法怎么会是同一回事呢?刑法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但它绝对不可能等同于教育。我们单纯用逻辑来考虑就好,A等于B,B自然等于A,同理假如“刑法是教育”说得通,那“教育是刑法”也说得通吗?不完全通吧?既然不完全通,那就代表二者也许有相近的作用,但不能等同视之。有交集不等于全等,这是基本数学观念。

张先生问大学法律系学生修的课是什么?言下之意,仿佛这就把刑法跟教育画上等号了?那换一个问题来思考,大学工程系学生修的课是什么?请别告诉我工程就是教育。工程系修的课是工程,法律系修的课自然不会是教育。

在我的认知里,教育的其中一个最主要目的就是要我们认识是非黑白,当教育的这个目的因为不论何种原因失败了(问题可能出在教育制度、教育者、被教育者、现实环境等的任何一环),刑法才派上用场。两者存在着这种先后关系,“不教而诛”的干法基本上已经不容于文明社会了。

刑法不可能改变人心(这是我的个人偏见,恳请举出反例来改变我的想法),但它至少可以改变社会秩序。马新二地人民在新柔海峡两岸以全然不同的态度面对法律以“避刑责”,就是最好的证明。因为不改变人心,实际上刑法真正起的是威慑作用,不是教育作用。

张先生还在期待刑法的教育作用发酵,但很多人实在已经受够了本地败坏的治安,我们要的是社会秩序!我们要的是免于恐惧的基本人权!坊间声援的呼声此起彼落是没错,但也请不要完全漠视那沉默的声音!随便在身旁打听一下大家对这事件的看法,你会听到不同的声音的。

刑法假如要取得一定的威慑效果,前提就是执法必须要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般的公平才行。刑法当然不是一定“要犯人受死刑才能凸显执法者的公信力”,但是我的问题是,难道犯了死罪而要犯人不受死刑才叫凸显执法者的公信力?那还说什么“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不是你的意思?好,没问题,请继续看下去。

初犯与惯犯应该有区别,重犯与轻犯也应该有区别,这点我认同。假设法律上有一项类似“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一天至不超过两年”的刑法,在这个原则下,初犯或轻犯假如罪成而被判坐牢“一天”,我想是没有问题的。但假如罪成而因为犯罪人是初犯或轻犯,法庭宣布完全不用坐牢,可以马上回家,那就已经失去了原则,不能够接受。

企业界女强人被杀,其中一名嫌犯才19岁。假设他最后杀人罪成立被判死刑,但是却表现得“有意悔改”,那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因为他才“第一次”杀人被捉、19岁、有意悔改,就轻判以让他有“重生的机会”?杀人与贩毒不一样?不一样在害人的方式吗?另一名嫌犯45岁,假如他上有80老母,下有儿女成群,杀人更有种种崇高的说词,而且也表现得“有意悔改”,万一最后罪名成立,又该怎么办?也许在扣“读死书”的帽子之前,我们应该自问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到底是不是打算回到包青天的时代?

我清楚说过了,我个人并非要杨伟光非死不可才甘心。但是,目前贩毒的刑责是“死刑”,没有其他诠释。所以我的观点是,假如不想失去法律的原则,那就必须依法行事,那么死刑就不能变成其他的惩罚方式。当然,根据媒体报道,新加坡总统有赦免死囚的权力,假如他也运用了这个权力,那就不失原则了。

我想,我们可能已经到了一个历史阶段,需要考虑废除死刑。我个人相信的是“正常”的法律(不包括那个以3个英文字母为名的法律),但并不迷信死刑。假如有一天国会决定通过废除死刑,那是依法行事,至少我是乐见其成的。

2/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附:与报上所刊略有出入,这是原版。

Sunday, September 26, 2010

27/9/2010《伟光,加油!》方嫩

《伟光,加油!》>>>方嫩

晚探明先生在《南言》发表之《刑法不是教育》,扼述了自己认为刑法可解决任何一件事情,且认为法律只是旨在维护社会安宁,因而否决了周惠嘉先生的《俄狄浦斯王,苏格拉底与杨伟光》和张金发先生的《刑法的真义》。

本人并不苛同晚兄的看法。晚兄认为若不依法行事的先例一开(指赦免杨伟光),只怕潘朵拉的盒子再也关不回去,届时群魔乱舞,谁能来负责?杨伟光若真的被赦免,怎样保证他不会走回头路?那我劝他甭“杞人忧天”了。兴许他真的不知啥是法律不外人请呗。

杨伟光,一个生长在支离破碎的贫穷青年,自小辍学,以应付家庭日渐沉重的负担,进而接触了毒品,让自己踏上了不归路。古人有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个人在世上难免会犯错,难道探明兄就未曾犯过错吗?法律存在的意义虽即是为了防止罪案的发生,但法律只是咱们人类所设的死板板规则。假使我们不墨守成规,不纯粹以法律的角度看待某事,却能以更开明,更开阔的角度看待,则能从中体会到“人性本善”,而不是“人性本恶”。一个人生下来,难道就会愿意做坏事吗?心里的邪念,正是因客观环境影响而逐渐萌生,伟光也只是个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思想未成熟,就好像一张刚沾染颜料的白纸一样,入世未深,以致贩卖毒品,铸成大错。

我们虽与杨伟光素不相识,但是没有不对其感到同情的。一个人犯错,即要对自己行为负责,伟光贩毒,也理应接受惩罚,但是罪不至死。难道死刑真的有权决定伟光的人生吗?伟光已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忏悔,希望获得普罗大众的三宽,即宽恕,宽厚与宽宏。通过伟光所写的忏悔信,我们可以从语句中得知伟光从佛教中而领略到感悟,以及对家庭和社会之愧疚,希望能在有生之年帮助像他一样的青年,悬崖勒马,脱离毒海。因此杨伟光乃是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年轻人,社会阶层应给予重生机会杨伟光,让他有机会从错误中学习,再站起来!

大马华社并不是冷酷无情的,都响应隆雪华堂之“支持杨伟光签名运动”,现已筹集十万多个签名,希望伟光能避免绞刑之苦,得到重生的机会。法治,对减低罪案率有着有效的作用,惟笔者认为死刑仍存有瑕疵,应重新检讨,必须顾虑罪犯的生活背景和犯案动机。从残酷化的死刑与人性之间找出平衡点,而不是随意用死刑惩治罪犯。

好与坏,只是一时之差,掌握好与坏只在于自己和自身能否不受客观环境所拘泥,惟出淤泥而不染,方能远离不当的行为。我们可以以杨伟光这件事作为借镜,让自己不会误入歧途和做坏事。我相信在全马乃至全世界,兴许有许多的杨伟光,只是我们没常给予留意罢了!最后,虽然他仍需为其罪行付出坐牢的沉重代价,笔者愿杨伟光能守得云开见月明,能得到新加坡总统纳登的赦免与宽恕其死罪。加油,伟光!

27/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P/s. 请问方嫩看懂先前的文章了吗?晚探明什么时候“否决”了我的文章?马来西亚华社600万成员,有590万没有对此事表态,怎么会有人认为六十分之一就可以代表全体华社?小时候没学好算术?

《人生如戏》>>27/9/2010《是保树?还是保林?》周嘉惠

《是保树?还是保林?》>>>周嘉惠

借古论今的文章,假如不是为了讽刺的目的,则极可能即代表着作者还没失去理想、对现状尚未死心。实际上假如真的绝望了,只怕连文章都懒得写,哪还会费劲去讽刺些什么呢?

现实往往是令人沮丧的,写作人保留一点理想以为慰藉,也无可厚非吧?只顾及形而下的日常生计,不留一丁点形而上的理想,结果就是今天社会的恶形恶状。反之,只对形而上的理想念念不忘,无视形而下的生活所需,结果徒让人感受到一身不合时宜的酸味。假如感觉我的文字带有酸气,还请晚探明君(〈刑法不是教育〉,24/9/2010)与读者们,对本人身上余毒未清的不合时宜宽容一些。

是的,还是保持中庸之道比较好,理想不失现实,现实不忘理想。但这种境界往往只是滞留在“虽不能至,而心向往之”的状况中,奈何?

言归正传,我何尝不知道时间紧急?但我认为时间再紧急也不能放弃法律的尊严,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不可“穷斯滥”。做人做事一旦“穷斯滥”,其他方面就“其行不远”,多说亦无谓。是一棵树重要?还是一片树林重要?这是目前观点的分歧所在。个人是认为树林比树更重要,惟我不要求别人支持这种观点,仅供参考而已。

死刑很不人道?那为什么早不提出废除死刑?总之,现在提出废除死刑的建议,可能救不了今天的杨伟光,可是一旦死刑废除,就不会有未来的杨伟光继续被送上刑台。所以,同情杨伟光的群众应该即刻组织起来向政府提议废除死刑,是否来得及救杨伟光不得而知,但这起码是具有亡羊补牢的意义的。我国人民对死囚问题从来都不曾表现得那么关心过,何以现在突然一反常态?这一点也值得大家去想一想。

无论如何,死刑从一开始就不是为杨伟光个人设下的,死刑也不会是为杨伟光个人废除的。这完全是个制度问题,假如这个制度今天被普遍认为不再适用,那确实是值得认真探讨废除死刑的可行性的。至于废除死刑后,所有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的亡命之徒都将靠我们缴的税钱在牢里度过余生,大家又是否吞得下这口气?此乃余话,这里就不多谈了。

刑法是法律的一部分,不论法律或教育都是大课题,分开也不见得一定谈得清楚,混着谈则很容易不知怎地就弄成一锅粥。一个经典的例子大家应该记忆犹新,怡保市长不久前把爱国教育与刑法混为一谈,说什么商家不挂国旗就不让在怡保做生意,结果只让人联想到法西斯。

教育让人明是非,并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碰上的诱惑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但教育难以保证让人不犯错。最近的律师涉嫌杀人烧尸案,可以作为一个最好的注解,高学历、律师,还有什么疑问吗?亚里斯多德真的分析得很精彩,在此再重复一次,亚氏认为人们犯错的原因是:(一)欲望;(二)愚蠢;(三)缺乏健全的预见和信念。

至于那一面倒的声援,我觉得还可以多说几句。杨伟光后援会协调员饶兆颖律师为了协调工作而公开电话号码,结果除了声援的电话,同时也接到许许多多抗议的电话。另一种呼声的力度大不大?没人发起连署,没有统计数字,所以难说。但是,任何事都有两面,这倒是毋庸质疑的,我们是否也很应该努力去聆听那声量没有被特意调高的声音?这是我认为声音大不必然等于正义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

明知道暗流汹涌却佯装不知道,那是迟早要吃亏的。报馆刊登评论稿,是否就是希望评论者发挥这个“暗流探测器”的作用呢?我经常作如是想。

然而,在这个课题上我要表达的都已经表达了,就此打住吧。

27/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Saturday, September 25, 2010

25/9/2010《刑法是不是教育?》张金发

《刑法是不是教育?》>>>张金发

晚探明以“刑法不是教育”一文来回应本人之“刑法真义”,感谢他的捧场,拙作之言论如有不妥之处,欢迎点评。

深思晚君的文稿:“刑法不是教育”作为题目,让人似懂非懂。请问大学里,法律系学生修的课是什么?

或许咱们先厘清“刑法是不是教育?”这一个观念,晚君的题目显而易见是否决,小弟才疏学浅,刚好有点不认同。

基本原点问题:为什么有刑法的订立?长篇大论不需说,小弟认为法律的订定无非是确立一些基本行为,以便让民众有所依循,它不只作为道德准绳,从法定条文中也可以分析是非黑白对错,只要人人遵守,社会国家的秩序就不致紊乱政纲!

刑法同样是法律条文,只要生活在社区中,人人都必需要了解何种行为是对,何种行为是错的,一旦犯法,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故而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

刑法学未必需要人人精通,但是人人都会在学校上课时得到这种教育的机会。师长会告诉我们何者为对何者为错,相信晚君同样有这种经历。因此,刑法怎可能与教育区分清楚?

再说,刑法的订定无非就是要让人人遵循法律条文,如没受过基本法律常识教育者,他岂能分辨是非黑白对错,又怎知杀人者死的道理?因此人人都应该有受过基本刑事法律教育才正常。

刑法的真义,并非一定要犯人受死刑才能凸显执法者的公信力!相反的,可协助死刑的一些变通方式,如缓刑、终身监禁等。刑法,是不得已而用之,并非只有这一个方策而已!

其次,杨伟光因为运毒入境新加坡被捕,被判处死刑,坊间呼吁新加宽赦杨的死罪,改判轻罚,让有意悔改之年青人得以重生的机会。这个呼吁并非“坏事”。晚君所谓“有谁可以保证他从此就不会走回老路?”这种说法俨如在问“娶个老婆包生子,万一生个女儿怎么办?”滑稽也!正如这一刻是平常人,谁可以保证你下一刻不会是杀人犯?”杀人者死,平常人下一刻可能是杀人者,也该死!这种逻辑是不通的。

刑法,是不得已才用。明定的法律条文是纲纪,犯罪的情境必需考量在内,才是执行刑法最高的真义。并非一律依书直判,这是读死书而已。

最后,今年3月19日,小弟的一篇文章“死刑与人权观念”刊登在商报的南言版,开宗明义地便说出:“虽说法律不外人情,但我是个鼓励严刑峻罚者。我相信如果没有律法的制约,人人都会以自我为中心,届时没有是非没有黑白,没有道德准绳,社会的秩序将危在旦夕!”,“人权与司法不是用以保护加害人,而是保护受害者,这就是法律存在的实质意义。”

日前,“刑法真义”一文中,“法律对付屡劝不听的惯犯,理当改以重刑,如果立意悔过之犯案者,为何仍然执意死刑对待?法律严明固然重要,人命又岂是草木所能比拟?一部法律学到老,活学活用才能无悔于天下,体认刑法的真义,比严守死硬的法律条文来得更加有人性和有人权。”

新加坡采取严刑峻罚施政并没有错,唯惯犯与初犯面对刑法的量刑,小弟认为多少都有一些差别。当然,司法界的看法会如何,或许自有他们的一套见解。

遵循刑法,重点在教育,立身处世应认清是非善恶,而不是消极避刑责。在国内是好人,在国外变破坏分子,那是什么教育所致?

25/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我思我见》专栏

Thursday, September 23, 2010

24/9/2010《刑法不是教育》晚探明

《刑法不是教育》>>>晚探明

《南言》版连着两天有专栏作者谈论杨伟光的事件,周嘉惠先生的《俄狄浦斯王、苏格拉底与杨伟光》(21/9/2010)与张金发先生的《刑法真义》(22/9/2010)同样都是采用借古论今的手法。

根据我的理解,周嘉惠先生借一把古希腊的余光,尝试说明恶法亦法,如果不按规矩处理,那就准备面对社会可能紊乱的后果。苏格拉底当年就是为了保全雅典的法律制度,而宁可牺牲自己的性命。虽然周先生认为如果法律有缺陷,就应该及时修正,但他似乎忽略了现在杨伟光的情况有若急惊风,恐怕等不及国会三读修法这位慢郎中?那该怎么办呢?

张金发先生则借唐太宗的故事,希望提醒新加坡政府去“体认刑法的真义”。张先生在文章中表达的部分观点,我是不认同的。

首先,杨伟光这位“有意悔改的年青人”,假如真的逃过此一劫,请问有谁可以保证他从此就不会走回老路?克林顿总统当政时亦主张“three strikes”的做法,意即第三次犯罪既判重刑。这对犯罪者当然是仁慈的,但请问第二位、第三位被害人的不幸遭遇是不是嫌太无辜了?

张先生说法律的目的是希望“各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且是基本人权。所以,法律赋予我们的应该是大家免于恐惧的基本人权?还是保护加害人的基本人权?假如两者只得选其一,应该怎么选?就算两者都不放弃,何者应该优先考虑?张先生似乎忽视受害人的权益了。贩毒者死,这是新马二国都有的法律规定,就因为当年的立法者认为贩卖毒品不仅仅不是鸡毛蒜皮,而且危害既深且大!

我个人有种感觉,许多国人对新加坡似乎总有那么一点心理不平衡。张先生指称,新国人民守法只为了避刑责,而对其行为的态度并没有改善,所以才有到我国境内“飞车”为乐、随地乱丢垃圾的行为。愚认为,刑法的目的是阻遏犯罪而已,不在改变人心。摆在眼前的情况是,新国人民在国内奉公守法,一到我国就乱来;我国人民在国内乱来,一到新国马上变得奉公守法。人心不变,浑蛋还是浑蛋,但你认为哪一种环境会让人感觉生活得更舒服一些?新加坡的严刑峻法错了吗?

我跟杨伟光无怨无仇,并不是在主张他非死不可。但是,法律好比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是不可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量身订做的。不依法行事的先例一开,只怕潘朵拉的盒子再也关不回去,届时群魔乱舞,谁来负责?周先生不见得就是纯粹在杞人忧天啊!

24/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22/9/2010《刑法真义》张金发

《刑法真义》>>>张金发

现年22岁的沙巴人杨伟光在2007年因为运毒入境新加坡被捕,被判处死刑。他本定于去年12月问吊,但杨之律师拉维成功入禀法庭,暂缓死刑,并且针对新国驳回杨伟光宽赦申请的决定,提出司法审核。

大马坊间对这案件的声援此起彼落,几乎一致呼吁新国能宽赦杨的死罪,改判轻罚,让有意悔改之年青人得以重生的机会。

杨之运毒案件,从新加坡刑法上看,要脱罪似乎是不可能之事,新国以严刑峻法闻名于世,他们的人民生活在新加坡奉公守法,社会井然有序。不过,当他们离开新加坡时,是否同样的行为操守?一些事实显示,新国人民一旦开车离开新国进入大马领域,他们多以“飞车“为乐。

新加坡城市以清洁整齐同样闻名天下,他们的行为在新国可说是可圈可点,但是,他们却把大马领土当作垃圾场,随地乱丢垃圾,这与他们在新加坡的行为根本南辕北辙。因此,新加坡实施严刑峻法并没有让民众体认刑法的真义,新国人民只有避刑责,而对行为的态度没有从根本彻底改善。

这让我回想起《旧唐书。刑法志》记载着一则涉及“唐律”中有关“十恶”的处罚内容,和“缘坐与连坐”的发展变化。

故事大致如下:唐朝贞观年间,有位同州(今之陕西大荔)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作统军,因为谋反而伏诛,按当时的律法,房强应依律适用“缘坐法”被处死。

唐太宗录囚(皇帝亲自视察监狱中在押囚犯,以防止冤狱的制度)时得知此案实情,怜悯其将死,因而由此动容。于是乎对大臣说:“因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百姓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杀无辜,实施重刑呢?这岂不是更显得君主不德。 ”

他思索的是,因风俗教化未能博施,如果对人用刑,他反思己身,认为是君主(自己)的德行不彰,才遭致他人甘冒犯下“十恶不赦”的刑法。

唐太宗进一步再说:“用刑之道,应当视情节之轻重,再加之以刑罚。怎可不察其缘由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 ”

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信息:“恤刑”与“重视人命”。

刑法,是一条条生冷无情的条文,基本上都是为了各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得到应有的保障,实为基本人权。所谓情理法,无律法就难以统一规划各种行为准则,也不能订定刑罚轻重,然而,法再严也应考虑人情世故。诚如唐太宗所说,当视犯者之状况若何再作定夺,故未参与谋反或大逆罪之人,却因他人犯罪而受牵连,岂不冤哉?古代中国有幸遇上明君,因唐太宗悲天悯人的德行,从此自古传承下来的法定死刑观念得以除去大半。

唐太宗审核该死刑案件时,出于“德礼”与“恤刑”的考虑,认为房强之弟固然该判以死刑之罪,但是房强不应受“缘坐法”定罪同处死刑。这个案件在当时并非大案,但却引发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变革,体现了司法制度不断走向文明的进步当中。

法律对付屡劝不听的惯犯,理当改以重刑,如果一意悔过之犯案者,为何仍然执意死刑对待?法律严明固然重要,人命又岂是草木所能比拟?一部法律学到老,活学活用才能无悔于天下,体认刑法的真义,比严守死硬的法律条文来得更加有人性和有人权。

22/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我思我见》专栏

Monday, September 20, 2010

《人生如戏》>>21/09/2010《俄狄浦斯王、苏格拉底与杨伟光》周嘉惠

《俄狄浦斯王、苏格拉底与杨伟光》>>>周嘉惠

古希腊哲人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指出(863-864页),导致我们犯错的原因有三:1.欲望,2.愚蠢,3.缺乏健全的预见和信念。

假如报章的报道是没有偏差的,那么杨伟光犯罪的原因,可说十分吻合柏拉图在2千3百年前所作的分析。杨伟光在新加坡因贩毒罪而被判死刑一事,也让我联想起古希腊流传的民间故事“俄狄浦斯王”。

俄狄浦斯王的完整故事许多人可能并记不清楚,但提及故事中的“弑父娶母”情节、“早上四只脚、中午两只脚、晚上三只脚”的谜语,相信倒是有助于唤起记忆。

俄狄浦斯的弑父娶母完全是无心之失,他甚至为了躲避这个可怕的预言而逃离家庭,但要发生的悲剧,终究还是发生了(古希腊的命运悲剧并不是在提倡或反映宿命论,这点往后有机会再谈)。误杀生父在法庭上或许尚有申诉的余地,乱伦的事实却是无论如何都无从辩护的,这种事情根本就已超越了动机的考量范围。

杨伟光贩毒的动机或许只是单纯地希望改善家境,但这貌似善良的出发点,却掩盖不了丑陋的事实:他的犯罪行为或已间接、甚至直接地导致了许多家庭家破人亡。

对一个有良知的人来说,无心之失并不会减低内心的罪恶感;俄狄浦斯王无法忍受自己所犯下的滔天大罪,觉得唯有完全自绝于人类社会,良心上才说得过去,结果自瞽双目,随后自我流放。为什么不省事些直接选择自杀呢?因为在阴间还有死去的父母,自杀后他又该如何去面对他们?

提及俄狄浦斯王的故事,并不是因为我个人觉得应该鼓励杨伟光自残,或再也别踏进马来西亚国土。事实上,惩罚显然是必不可免的,但除了死刑之外,在考虑到各种因素后,是否还能有更恰当的惩罚才是现今讨论的重点所在。当下的舆论大多也仅仅属于是其所是,非其所非,似乎没有达致什么客观的共识,而法院的判决最后仍可能被新加坡总统的特赦所改变。

我们需要理解,法律不一定完美,但它毕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一面倒的声音不见得就代表着正义;苏格拉底就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被判处死刑的,而那个判决明显是很有问题的。

当苏格拉底被按上莫名其妙的罪名判处死刑,在法律与个人的生死之间,苏格拉底宁可牺牲自己的生命,以维护法律制度的完整(无独有偶,苏格拉底的徒孙亚里士多德也一度面对相似的遭遇,但他则宣称不能够让雅典再次犯下杀害哲学家的错误,于是逃离出境)。虽然,我们不能奢望一般人拥有类似苏格拉底或俄狄浦斯王的情操,但同时我们也不应该指望法律因为杨伟光或任何特定人士“法外开恩”、打折扣。

假如发现法律本身有缺陷,那就应该及时修正,而不是因为被告很可怜、很无知、家世很显赫、后台很强硬,以及种种合理或不合理的原因而放弃法律的尊严,否则社会极可能因此发生紊乱。杨伟光现今假如对社会还有什么特殊意义的贡献,就是他提供了这个修正的契机。

新加坡政府肯定是清楚听到新柔海峡隔岸群众的呼声了,但要如何处理自有他们的现实考量,最后的决定无论是什么,我们都应该尊重。不管我们个人的主观意愿再如何强烈,还是得接受一个现实:罪不至死的,不一定就不死;罪该万死的,不一定就死。

至于杨伟光个人最后的命运如何,只能说,就看他自己的造化了。

21/0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