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感实现之后》>>>周嘉惠
我早发出预言(5/9/2009,《是现实?还是扯淡?》),赵明福坠楼案最后的调查结果,恐怕会让大家好像发现了自己母亲是女性般大吃一惊的!果不其然,验尸庭的“悬案”判决让我的预感在很大程度上不幸言中了。
首相紧接着宣布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不过目的不是加强力度来调查赵明福不明不白的死因,而是调查反贪会在盘问赵明福时是否违反程序、违反人权。相信首相是认为赵家家属,以及广大关心此案发展的国民,主要是对反贪会的专业操守显得有所怀疑(雪州反贪委员会执法助理阿斯拉夫作为验尸庭第19名证人,在法庭上宣称自己是从电视剧《CSI》中学习到盘问证人的技巧的,教人印象深刻),方才决定成立这种貌似点错穴道,实际上如何就不便多说的皇委会。
大家被提醒对此案切勿情绪化,因为我们是法治国家,所以务必遵守法律。伟大人物挂在口中的法律其实是“实在法”,他们可能并不知道,但我们绝对必须牢记,“实在法”之上实际还有一个更高的“自然法”。
自然法与古希腊有千丝万缕的渊源,简单的说,它是人类社会在自然状态中就有的正义法则,无需人为设计。一般法律条文假如实现不了公平正义,那就等于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宗旨,也同时失去了法律的根本意义。违反自然法正义原则的法律就是“恶法”,而恶法是不具法律效力的,人们没有义务去遵循。
二次大战后的德国纳粹战犯以本身是遵循战时的德国法律为理由,企图为自己的罪行开脱。然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最后裁决德国战时的法律违背了基本人道与良知,根本就不具正当性。结果有18个纳粹战犯被判以“战争罪”与“反人道罪”。英国早在1873年也已立法规定:“当普通法与公正原则在同一课题上发生冲突,公正原则将被接纳。”
所谓“公道自在人心”中的“公道”,就相当于西方的“公正原则”。假如法律不符多数人心中的“公道”尺度,那该检讨的是相关的法律,而不是继续以法律之名给大家戴大帽子。一件事情是否合乎公道,就有如以针扎手是否会痛一样,不需要从法律系毕业也自然会明白。
反贪会盘问赵明福时是否遵守程序、合乎人道固然也很重要,但在皇委会正式成立之前更该考虑的问题则是,假设反贪会盘问赵明福是既合乎程序的,而且也是合乎人道的,那我们是否就能够因此认为赵明福的死,可以安心用“悬案”来作为总结,一切都不成问题了呢?事发前赵明福毫无自杀的迹象与理由,即使最后证实他的坠楼果然是自杀行为,难道反贪会就可以把所有指责洗脱得一干二净了吗?无法断定赵明福之死的真相,有没有可能是因为我们能力不足?或者尽力不够?
政府最终会赋予皇委会什么样的权限?皇委会的调查结果又会起到怎么样的作用?今回我个人不想再作任何伤感情的预测。反正事情的发展,天在看着,国民也在看着,而且绝对会擦亮眼睛仔细看!
10/01/2011 《南洋商报》《言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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