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26, 2010

27/9/2010《伟光,加油!》方嫩

《伟光,加油!》>>>方嫩

晚探明先生在《南言》发表之《刑法不是教育》,扼述了自己认为刑法可解决任何一件事情,且认为法律只是旨在维护社会安宁,因而否决了周惠嘉先生的《俄狄浦斯王,苏格拉底与杨伟光》和张金发先生的《刑法的真义》。

本人并不苛同晚兄的看法。晚兄认为若不依法行事的先例一开(指赦免杨伟光),只怕潘朵拉的盒子再也关不回去,届时群魔乱舞,谁能来负责?杨伟光若真的被赦免,怎样保证他不会走回头路?那我劝他甭“杞人忧天”了。兴许他真的不知啥是法律不外人请呗。

杨伟光,一个生长在支离破碎的贫穷青年,自小辍学,以应付家庭日渐沉重的负担,进而接触了毒品,让自己踏上了不归路。古人有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个人在世上难免会犯错,难道探明兄就未曾犯过错吗?法律存在的意义虽即是为了防止罪案的发生,但法律只是咱们人类所设的死板板规则。假使我们不墨守成规,不纯粹以法律的角度看待某事,却能以更开明,更开阔的角度看待,则能从中体会到“人性本善”,而不是“人性本恶”。一个人生下来,难道就会愿意做坏事吗?心里的邪念,正是因客观环境影响而逐渐萌生,伟光也只是个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思想未成熟,就好像一张刚沾染颜料的白纸一样,入世未深,以致贩卖毒品,铸成大错。

我们虽与杨伟光素不相识,但是没有不对其感到同情的。一个人犯错,即要对自己行为负责,伟光贩毒,也理应接受惩罚,但是罪不至死。难道死刑真的有权决定伟光的人生吗?伟光已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忏悔,希望获得普罗大众的三宽,即宽恕,宽厚与宽宏。通过伟光所写的忏悔信,我们可以从语句中得知伟光从佛教中而领略到感悟,以及对家庭和社会之愧疚,希望能在有生之年帮助像他一样的青年,悬崖勒马,脱离毒海。因此杨伟光乃是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年轻人,社会阶层应给予重生机会杨伟光,让他有机会从错误中学习,再站起来!

大马华社并不是冷酷无情的,都响应隆雪华堂之“支持杨伟光签名运动”,现已筹集十万多个签名,希望伟光能避免绞刑之苦,得到重生的机会。法治,对减低罪案率有着有效的作用,惟笔者认为死刑仍存有瑕疵,应重新检讨,必须顾虑罪犯的生活背景和犯案动机。从残酷化的死刑与人性之间找出平衡点,而不是随意用死刑惩治罪犯。

好与坏,只是一时之差,掌握好与坏只在于自己和自身能否不受客观环境所拘泥,惟出淤泥而不染,方能远离不当的行为。我们可以以杨伟光这件事作为借镜,让自己不会误入歧途和做坏事。我相信在全马乃至全世界,兴许有许多的杨伟光,只是我们没常给予留意罢了!最后,虽然他仍需为其罪行付出坐牢的沉重代价,笔者愿杨伟光能守得云开见月明,能得到新加坡总统纳登的赦免与宽恕其死罪。加油,伟光!

27/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P/s. 请问方嫩看懂先前的文章了吗?晚探明什么时候“否决”了我的文章?马来西亚华社600万成员,有590万没有对此事表态,怎么会有人认为六十分之一就可以代表全体华社?小时候没学好算术?

《人生如戏》>>27/9/2010《是保树?还是保林?》周嘉惠

《是保树?还是保林?》>>>周嘉惠

借古论今的文章,假如不是为了讽刺的目的,则极可能即代表着作者还没失去理想、对现状尚未死心。实际上假如真的绝望了,只怕连文章都懒得写,哪还会费劲去讽刺些什么呢?

现实往往是令人沮丧的,写作人保留一点理想以为慰藉,也无可厚非吧?只顾及形而下的日常生计,不留一丁点形而上的理想,结果就是今天社会的恶形恶状。反之,只对形而上的理想念念不忘,无视形而下的生活所需,结果徒让人感受到一身不合时宜的酸味。假如感觉我的文字带有酸气,还请晚探明君(〈刑法不是教育〉,24/9/2010)与读者们,对本人身上余毒未清的不合时宜宽容一些。

是的,还是保持中庸之道比较好,理想不失现实,现实不忘理想。但这种境界往往只是滞留在“虽不能至,而心向往之”的状况中,奈何?

言归正传,我何尝不知道时间紧急?但我认为时间再紧急也不能放弃法律的尊严,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不可“穷斯滥”。做人做事一旦“穷斯滥”,其他方面就“其行不远”,多说亦无谓。是一棵树重要?还是一片树林重要?这是目前观点的分歧所在。个人是认为树林比树更重要,惟我不要求别人支持这种观点,仅供参考而已。

死刑很不人道?那为什么早不提出废除死刑?总之,现在提出废除死刑的建议,可能救不了今天的杨伟光,可是一旦死刑废除,就不会有未来的杨伟光继续被送上刑台。所以,同情杨伟光的群众应该即刻组织起来向政府提议废除死刑,是否来得及救杨伟光不得而知,但这起码是具有亡羊补牢的意义的。我国人民对死囚问题从来都不曾表现得那么关心过,何以现在突然一反常态?这一点也值得大家去想一想。

无论如何,死刑从一开始就不是为杨伟光个人设下的,死刑也不会是为杨伟光个人废除的。这完全是个制度问题,假如这个制度今天被普遍认为不再适用,那确实是值得认真探讨废除死刑的可行性的。至于废除死刑后,所有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的亡命之徒都将靠我们缴的税钱在牢里度过余生,大家又是否吞得下这口气?此乃余话,这里就不多谈了。

刑法是法律的一部分,不论法律或教育都是大课题,分开也不见得一定谈得清楚,混着谈则很容易不知怎地就弄成一锅粥。一个经典的例子大家应该记忆犹新,怡保市长不久前把爱国教育与刑法混为一谈,说什么商家不挂国旗就不让在怡保做生意,结果只让人联想到法西斯。

教育让人明是非,并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碰上的诱惑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但教育难以保证让人不犯错。最近的律师涉嫌杀人烧尸案,可以作为一个最好的注解,高学历、律师,还有什么疑问吗?亚里斯多德真的分析得很精彩,在此再重复一次,亚氏认为人们犯错的原因是:(一)欲望;(二)愚蠢;(三)缺乏健全的预见和信念。

至于那一面倒的声援,我觉得还可以多说几句。杨伟光后援会协调员饶兆颖律师为了协调工作而公开电话号码,结果除了声援的电话,同时也接到许许多多抗议的电话。另一种呼声的力度大不大?没人发起连署,没有统计数字,所以难说。但是,任何事都有两面,这倒是毋庸质疑的,我们是否也很应该努力去聆听那声量没有被特意调高的声音?这是我认为声音大不必然等于正义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

明知道暗流汹涌却佯装不知道,那是迟早要吃亏的。报馆刊登评论稿,是否就是希望评论者发挥这个“暗流探测器”的作用呢?我经常作如是想。

然而,在这个课题上我要表达的都已经表达了,就此打住吧。

27/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Saturday, September 25, 2010

25/9/2010《刑法是不是教育?》张金发

《刑法是不是教育?》>>>张金发

晚探明以“刑法不是教育”一文来回应本人之“刑法真义”,感谢他的捧场,拙作之言论如有不妥之处,欢迎点评。

深思晚君的文稿:“刑法不是教育”作为题目,让人似懂非懂。请问大学里,法律系学生修的课是什么?

或许咱们先厘清“刑法是不是教育?”这一个观念,晚君的题目显而易见是否决,小弟才疏学浅,刚好有点不认同。

基本原点问题:为什么有刑法的订立?长篇大论不需说,小弟认为法律的订定无非是确立一些基本行为,以便让民众有所依循,它不只作为道德准绳,从法定条文中也可以分析是非黑白对错,只要人人遵守,社会国家的秩序就不致紊乱政纲!

刑法同样是法律条文,只要生活在社区中,人人都必需要了解何种行为是对,何种行为是错的,一旦犯法,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故而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

刑法学未必需要人人精通,但是人人都会在学校上课时得到这种教育的机会。师长会告诉我们何者为对何者为错,相信晚君同样有这种经历。因此,刑法怎可能与教育区分清楚?

再说,刑法的订定无非就是要让人人遵循法律条文,如没受过基本法律常识教育者,他岂能分辨是非黑白对错,又怎知杀人者死的道理?因此人人都应该有受过基本刑事法律教育才正常。

刑法的真义,并非一定要犯人受死刑才能凸显执法者的公信力!相反的,可协助死刑的一些变通方式,如缓刑、终身监禁等。刑法,是不得已而用之,并非只有这一个方策而已!

其次,杨伟光因为运毒入境新加坡被捕,被判处死刑,坊间呼吁新加宽赦杨的死罪,改判轻罚,让有意悔改之年青人得以重生的机会。这个呼吁并非“坏事”。晚君所谓“有谁可以保证他从此就不会走回老路?”这种说法俨如在问“娶个老婆包生子,万一生个女儿怎么办?”滑稽也!正如这一刻是平常人,谁可以保证你下一刻不会是杀人犯?”杀人者死,平常人下一刻可能是杀人者,也该死!这种逻辑是不通的。

刑法,是不得已才用。明定的法律条文是纲纪,犯罪的情境必需考量在内,才是执行刑法最高的真义。并非一律依书直判,这是读死书而已。

最后,今年3月19日,小弟的一篇文章“死刑与人权观念”刊登在商报的南言版,开宗明义地便说出:“虽说法律不外人情,但我是个鼓励严刑峻罚者。我相信如果没有律法的制约,人人都会以自我为中心,届时没有是非没有黑白,没有道德准绳,社会的秩序将危在旦夕!”,“人权与司法不是用以保护加害人,而是保护受害者,这就是法律存在的实质意义。”

日前,“刑法真义”一文中,“法律对付屡劝不听的惯犯,理当改以重刑,如果立意悔过之犯案者,为何仍然执意死刑对待?法律严明固然重要,人命又岂是草木所能比拟?一部法律学到老,活学活用才能无悔于天下,体认刑法的真义,比严守死硬的法律条文来得更加有人性和有人权。”

新加坡采取严刑峻罚施政并没有错,唯惯犯与初犯面对刑法的量刑,小弟认为多少都有一些差别。当然,司法界的看法会如何,或许自有他们的一套见解。

遵循刑法,重点在教育,立身处世应认清是非善恶,而不是消极避刑责。在国内是好人,在国外变破坏分子,那是什么教育所致?

25/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我思我见》专栏

Thursday, September 23, 2010

24/9/2010《刑法不是教育》晚探明

《刑法不是教育》>>>晚探明

《南言》版连着两天有专栏作者谈论杨伟光的事件,周嘉惠先生的《俄狄浦斯王、苏格拉底与杨伟光》(21/9/2010)与张金发先生的《刑法真义》(22/9/2010)同样都是采用借古论今的手法。

根据我的理解,周嘉惠先生借一把古希腊的余光,尝试说明恶法亦法,如果不按规矩处理,那就准备面对社会可能紊乱的后果。苏格拉底当年就是为了保全雅典的法律制度,而宁可牺牲自己的性命。虽然周先生认为如果法律有缺陷,就应该及时修正,但他似乎忽略了现在杨伟光的情况有若急惊风,恐怕等不及国会三读修法这位慢郎中?那该怎么办呢?

张金发先生则借唐太宗的故事,希望提醒新加坡政府去“体认刑法的真义”。张先生在文章中表达的部分观点,我是不认同的。

首先,杨伟光这位“有意悔改的年青人”,假如真的逃过此一劫,请问有谁可以保证他从此就不会走回老路?克林顿总统当政时亦主张“three strikes”的做法,意即第三次犯罪既判重刑。这对犯罪者当然是仁慈的,但请问第二位、第三位被害人的不幸遭遇是不是嫌太无辜了?

张先生说法律的目的是希望“各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且是基本人权。所以,法律赋予我们的应该是大家免于恐惧的基本人权?还是保护加害人的基本人权?假如两者只得选其一,应该怎么选?就算两者都不放弃,何者应该优先考虑?张先生似乎忽视受害人的权益了。贩毒者死,这是新马二国都有的法律规定,就因为当年的立法者认为贩卖毒品不仅仅不是鸡毛蒜皮,而且危害既深且大!

我个人有种感觉,许多国人对新加坡似乎总有那么一点心理不平衡。张先生指称,新国人民守法只为了避刑责,而对其行为的态度并没有改善,所以才有到我国境内“飞车”为乐、随地乱丢垃圾的行为。愚认为,刑法的目的是阻遏犯罪而已,不在改变人心。摆在眼前的情况是,新国人民在国内奉公守法,一到我国就乱来;我国人民在国内乱来,一到新国马上变得奉公守法。人心不变,浑蛋还是浑蛋,但你认为哪一种环境会让人感觉生活得更舒服一些?新加坡的严刑峻法错了吗?

我跟杨伟光无怨无仇,并不是在主张他非死不可。但是,法律好比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是不可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量身订做的。不依法行事的先例一开,只怕潘朵拉的盒子再也关不回去,届时群魔乱舞,谁来负责?周先生不见得就是纯粹在杞人忧天啊!

24/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22/9/2010《刑法真义》张金发

《刑法真义》>>>张金发

现年22岁的沙巴人杨伟光在2007年因为运毒入境新加坡被捕,被判处死刑。他本定于去年12月问吊,但杨之律师拉维成功入禀法庭,暂缓死刑,并且针对新国驳回杨伟光宽赦申请的决定,提出司法审核。

大马坊间对这案件的声援此起彼落,几乎一致呼吁新国能宽赦杨的死罪,改判轻罚,让有意悔改之年青人得以重生的机会。

杨之运毒案件,从新加坡刑法上看,要脱罪似乎是不可能之事,新国以严刑峻法闻名于世,他们的人民生活在新加坡奉公守法,社会井然有序。不过,当他们离开新加坡时,是否同样的行为操守?一些事实显示,新国人民一旦开车离开新国进入大马领域,他们多以“飞车“为乐。

新加坡城市以清洁整齐同样闻名天下,他们的行为在新国可说是可圈可点,但是,他们却把大马领土当作垃圾场,随地乱丢垃圾,这与他们在新加坡的行为根本南辕北辙。因此,新加坡实施严刑峻法并没有让民众体认刑法的真义,新国人民只有避刑责,而对行为的态度没有从根本彻底改善。

这让我回想起《旧唐书。刑法志》记载着一则涉及“唐律”中有关“十恶”的处罚内容,和“缘坐与连坐”的发展变化。

故事大致如下:唐朝贞观年间,有位同州(今之陕西大荔)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作统军,因为谋反而伏诛,按当时的律法,房强应依律适用“缘坐法”被处死。

唐太宗录囚(皇帝亲自视察监狱中在押囚犯,以防止冤狱的制度)时得知此案实情,怜悯其将死,因而由此动容。于是乎对大臣说:“因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百姓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杀无辜,实施重刑呢?这岂不是更显得君主不德。 ”

他思索的是,因风俗教化未能博施,如果对人用刑,他反思己身,认为是君主(自己)的德行不彰,才遭致他人甘冒犯下“十恶不赦”的刑法。

唐太宗进一步再说:“用刑之道,应当视情节之轻重,再加之以刑罚。怎可不察其缘由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 ”

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信息:“恤刑”与“重视人命”。

刑法,是一条条生冷无情的条文,基本上都是为了各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得到应有的保障,实为基本人权。所谓情理法,无律法就难以统一规划各种行为准则,也不能订定刑罚轻重,然而,法再严也应考虑人情世故。诚如唐太宗所说,当视犯者之状况若何再作定夺,故未参与谋反或大逆罪之人,却因他人犯罪而受牵连,岂不冤哉?古代中国有幸遇上明君,因唐太宗悲天悯人的德行,从此自古传承下来的法定死刑观念得以除去大半。

唐太宗审核该死刑案件时,出于“德礼”与“恤刑”的考虑,认为房强之弟固然该判以死刑之罪,但是房强不应受“缘坐法”定罪同处死刑。这个案件在当时并非大案,但却引发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变革,体现了司法制度不断走向文明的进步当中。

法律对付屡劝不听的惯犯,理当改以重刑,如果一意悔过之犯案者,为何仍然执意死刑对待?法律严明固然重要,人命又岂是草木所能比拟?一部法律学到老,活学活用才能无悔于天下,体认刑法的真义,比严守死硬的法律条文来得更加有人性和有人权。

22/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我思我见》专栏

Monday, September 20, 2010

《人生如戏》>>21/09/2010《俄狄浦斯王、苏格拉底与杨伟光》周嘉惠

《俄狄浦斯王、苏格拉底与杨伟光》>>>周嘉惠

古希腊哲人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指出(863-864页),导致我们犯错的原因有三:1.欲望,2.愚蠢,3.缺乏健全的预见和信念。

假如报章的报道是没有偏差的,那么杨伟光犯罪的原因,可说十分吻合柏拉图在2千3百年前所作的分析。杨伟光在新加坡因贩毒罪而被判死刑一事,也让我联想起古希腊流传的民间故事“俄狄浦斯王”。

俄狄浦斯王的完整故事许多人可能并记不清楚,但提及故事中的“弑父娶母”情节、“早上四只脚、中午两只脚、晚上三只脚”的谜语,相信倒是有助于唤起记忆。

俄狄浦斯的弑父娶母完全是无心之失,他甚至为了躲避这个可怕的预言而逃离家庭,但要发生的悲剧,终究还是发生了(古希腊的命运悲剧并不是在提倡或反映宿命论,这点往后有机会再谈)。误杀生父在法庭上或许尚有申诉的余地,乱伦的事实却是无论如何都无从辩护的,这种事情根本就已超越了动机的考量范围。

杨伟光贩毒的动机或许只是单纯地希望改善家境,但这貌似善良的出发点,却掩盖不了丑陋的事实:他的犯罪行为或已间接、甚至直接地导致了许多家庭家破人亡。

对一个有良知的人来说,无心之失并不会减低内心的罪恶感;俄狄浦斯王无法忍受自己所犯下的滔天大罪,觉得唯有完全自绝于人类社会,良心上才说得过去,结果自瞽双目,随后自我流放。为什么不省事些直接选择自杀呢?因为在阴间还有死去的父母,自杀后他又该如何去面对他们?

提及俄狄浦斯王的故事,并不是因为我个人觉得应该鼓励杨伟光自残,或再也别踏进马来西亚国土。事实上,惩罚显然是必不可免的,但除了死刑之外,在考虑到各种因素后,是否还能有更恰当的惩罚才是现今讨论的重点所在。当下的舆论大多也仅仅属于是其所是,非其所非,似乎没有达致什么客观的共识,而法院的判决最后仍可能被新加坡总统的特赦所改变。

我们需要理解,法律不一定完美,但它毕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一面倒的声音不见得就代表着正义;苏格拉底就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被判处死刑的,而那个判决明显是很有问题的。

当苏格拉底被按上莫名其妙的罪名判处死刑,在法律与个人的生死之间,苏格拉底宁可牺牲自己的生命,以维护法律制度的完整(无独有偶,苏格拉底的徒孙亚里士多德也一度面对相似的遭遇,但他则宣称不能够让雅典再次犯下杀害哲学家的错误,于是逃离出境)。虽然,我们不能奢望一般人拥有类似苏格拉底或俄狄浦斯王的情操,但同时我们也不应该指望法律因为杨伟光或任何特定人士“法外开恩”、打折扣。

假如发现法律本身有缺陷,那就应该及时修正,而不是因为被告很可怜、很无知、家世很显赫、后台很强硬,以及种种合理或不合理的原因而放弃法律的尊严,否则社会极可能因此发生紊乱。杨伟光现今假如对社会还有什么特殊意义的贡献,就是他提供了这个修正的契机。

新加坡政府肯定是清楚听到新柔海峡隔岸群众的呼声了,但要如何处理自有他们的现实考量,最后的决定无论是什么,我们都应该尊重。不管我们个人的主观意愿再如何强烈,还是得接受一个现实:罪不至死的,不一定就不死;罪该万死的,不一定就死。

至于杨伟光个人最后的命运如何,只能说,就看他自己的造化了。

21/0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