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真义》>>>张金发
现年22岁的沙巴人杨伟光在2007年因为运毒入境新加坡被捕,被判处死刑。他本定于去年12月问吊,但杨之律师拉维成功入禀法庭,暂缓死刑,并且针对新国驳回杨伟光宽赦申请的决定,提出司法审核。
大马坊间对这案件的声援此起彼落,几乎一致呼吁新国能宽赦杨的死罪,改判轻罚,让有意悔改之年青人得以重生的机会。
杨之运毒案件,从新加坡刑法上看,要脱罪似乎是不可能之事,新国以严刑峻法闻名于世,他们的人民生活在新加坡奉公守法,社会井然有序。不过,当他们离开新加坡时,是否同样的行为操守?一些事实显示,新国人民一旦开车离开新国进入大马领域,他们多以“飞车“为乐。
新加坡城市以清洁整齐同样闻名天下,他们的行为在新国可说是可圈可点,但是,他们却把大马领土当作垃圾场,随地乱丢垃圾,这与他们在新加坡的行为根本南辕北辙。因此,新加坡实施严刑峻法并没有让民众体认刑法的真义,新国人民只有避刑责,而对行为的态度没有从根本彻底改善。
这让我回想起《旧唐书。刑法志》记载着一则涉及“唐律”中有关“十恶”的处罚内容,和“缘坐与连坐”的发展变化。
故事大致如下:唐朝贞观年间,有位同州(今之陕西大荔)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作统军,因为谋反而伏诛,按当时的律法,房强应依律适用“缘坐法”被处死。
唐太宗录囚(皇帝亲自视察监狱中在押囚犯,以防止冤狱的制度)时得知此案实情,怜悯其将死,因而由此动容。于是乎对大臣说:“因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百姓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杀无辜,实施重刑呢?这岂不是更显得君主不德。 ”
他思索的是,因风俗教化未能博施,如果对人用刑,他反思己身,认为是君主(自己)的德行不彰,才遭致他人甘冒犯下“十恶不赦”的刑法。
唐太宗进一步再说:“用刑之道,应当视情节之轻重,再加之以刑罚。怎可不察其缘由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 ”
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信息:“恤刑”与“重视人命”。
刑法,是一条条生冷无情的条文,基本上都是为了各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得到应有的保障,实为基本人权。所谓情理法,无律法就难以统一规划各种行为准则,也不能订定刑罚轻重,然而,法再严也应考虑人情世故。诚如唐太宗所说,当视犯者之状况若何再作定夺,故未参与谋反或大逆罪之人,却因他人犯罪而受牵连,岂不冤哉?古代中国有幸遇上明君,因唐太宗悲天悯人的德行,从此自古传承下来的法定死刑观念得以除去大半。
唐太宗审核该死刑案件时,出于“德礼”与“恤刑”的考虑,认为房强之弟固然该判以死刑之罪,但是房强不应受“缘坐法”定罪同处死刑。这个案件在当时并非大案,但却引发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变革,体现了司法制度不断走向文明的进步当中。
法律对付屡劝不听的惯犯,理当改以重刑,如果一意悔过之犯案者,为何仍然执意死刑对待?法律严明固然重要,人命又岂是草木所能比拟?一部法律学到老,活学活用才能无悔于天下,体认刑法的真义,比严守死硬的法律条文来得更加有人性和有人权。
22/9/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我思我见》专栏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