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华人这件事》>>>周嘉惠
在吃喜筵时,不论端上桌的是山珍海味还是粗茶淡饭,通常我们的反应只有喜欢或不喜欢两种选择。假设饭桌上有人因为端上的是一道XX菜,因此而觉得十分“光荣”与“骄傲”,并站起来大声表达了这种心意,同桌的“桌友”们恐怕会不由自主地缩成一团,同时随手悄悄拿起筷子、盘子之类挡在胸前以防万一。
不论是一道什么样的菜都好,它摆在眼前就只是纯粹一种客观事实存在而已。这道菜不是专程为某个人准备的,出席喜筵的人一般不会到厨房大展身手,所以这道菜按常理说也不会存在着什么值得骄傲的“个人功绩”可言。因此,假如有人因为这道XX菜而表示“骄傲”与“光荣”,那是过度诠释了一道菜的延伸意义,一般人都会觉得他有毛病。
本文关心的当然不是XX菜引发的潜在喜筵危机思考,我感到好奇的其实是另一个现象,不知道读者们有多少人曾经认真考虑过这个问题:身为华人,自己到底是采用什么态度来看待这件事?
身为华人这件事,跟吃喜筵时餐桌上端上一道XX菜,对我个人而言,在逻辑上是没什么分别的。成不成为华人,完全不由自己决定。既然没有选择权,就不必付道德责任,即无所谓对与错。连对错都谈不上了,为什么却会感到光荣与骄傲呢?这不是很奇怪的事吗?反过来说,万一我们“不小心”投错胎,成了非华人,那是不是要深感羞愧了呢?应该不必吧?
真正让我感兴趣的就是这一点,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某些人,对自己的华人身份那么兴奋?是内分泌失调吗?是被煽动吗?到底是什么?
好吧,就算我们可以简单地归咎那一股浓得化不开的“民族感情”,果真“偶然”地导致感性淹没了理性,那也罢了。然而,更让人难以消化的是,原本要感到光荣或骄傲是个人的事,但动不动就以一网打尽的“马来西亚华社”之名代为发言,那可不太好吧?了不起就是与三五好友在咖啡档喷口水所得的一些意见,干什么要全体6百万华社成员陪你壮声势?个人意见就是个人意见,请别往脸上贴金自封为代言人,否则这跟土权会主席的行径差多少?
除了身为华人,附带的“华教”课题似乎也很教某些超级热爱华教的人一提起就兴奋莫名。我国的华文教育在政府的打压之下,“越冷越开花”,成为台海两岸以外最成功的范例。这其中自然有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动人故事,但让人难以释怀的是,“华教”已经成为一种紧箍咒,让某些人动不动就祭出来吓唬教育工作者:“你这么做,对得起华教吗?”。所谓“这么做”,包括诸如进修课程、转业、产检等等。
余伟源10月14日的文章诠释得最为一针见血:“恋华教情结”。有些人真是热爱华教热爱出病来了!想当圣人自己当去,没人拦着你,但请别威胁所有人陪你一起伟大。需知道,不少人八字一早就注定了不适合当圣人,勉强是不会有幸福的。
在此必须说明,我是故意曲解余君大作的题目;个人总觉得当热情发展到了病态程度的时候,似乎已不再是太值得津津乐道的事了。我对邱家金教授个人并不感兴趣,但对他所引发争论的现象却颇有兴趣,曾经在今年2月下旬连续借《南言》版发表了几篇文章探讨,有兴趣的话不妨一看。若找不到旧报纸,我的部落格中还留有存货可供参考。旧话题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麦翔的《’开放’声中的华教》(10月16日)阅后不禁感觉有点困惑,此君到底是余伟源所谓的汪精卫同路人?还是确实热爱华教,却因考虑不周而显得是努力在帮倒忙?台湾、韩国、越南的后来居上,可以归咎于我国政府采取的单元化教育吗?确定吗?那请问,台湾、韩国、越南的教育是多元?还是单元?够了,再追问下去就嫌有失厚道了。
我充分理解感性比理性更显得浪漫且不伤脑筋,但我们是否可以对自己的身份、文化认同,表现得更心平气和一些?除了感性,是否可以再多添几分知性与理性?是不太浪漫,我知道,但如此一来却绝对会更经得起考验!
30/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Saturday, October 30, 2010
Monday, October 11, 2010
《人生如戏》>>12/10/2010《对理性讨论的期许》周嘉惠
《对理性讨论的期许》>>>周嘉惠
最近我个人也有份参与的一场纸上论争,主要参与者都纷纷挂上免战牌,看样子是后继无力,该告一段落了。这一场声势不算浩大的论争,是否让读者更清楚认识到赞成与反对宽赦杨伟光的两种对立的观点?其实很值得怀疑。甚至几位作者本身是否从中获益,因一场讨论而扩大了自己的视野?也很值得怀疑。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实在看不出其中有太多理性的讨论,很多时候只是一味在维护自己的立场,以及猛往不同意见者身上贴标签,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说是企图妖魔化对方。
对一件事情,每个人拥有各自不同的立场,这其实很正常,但根本不是重点。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立场后面的一些基本依据。从表面看,譬如方嫩《伟光,加油!》的依据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晚探明的道理则是“刑法就该依法行事”等。更深一层看,张金发、方嫩、川中明月诸君似乎相信“好死不如赖活”,在监牢中干蹲着比一了百了的死刑仁慈。而本人与晚探明的深层思维,则可以诠释为坚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好人,触犯法律的坏人则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去。
这些依据是否成立?作者其实不用为担心读者会如何反应而焦虑。理性的读者看了自然懂得作出自己的判断。对于没有理性而立场坚定的读者,则根本不需要知道立场后面的道理,反正他们只想选边站,然后站在自己所认同的阵线上摇旗呐喊,向另一方丢泥巴。至于那些只懂得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一群,貌似中立,实际上恐怕是既没有分析能力,也没有想过要有立场、全然漠不关心,或那等看报只看娱乐版却自认为超脱尘世的人等等,我们最好不加以考虑,以免对自己身体造成不必要的内伤。
对的“我方”可能百分百对吗?错的“敌方”可能百分百错吗?摸着良心来考虑的话,答案绝对是否定的。因此,假如一心一意抱着“我对你错”、“我赢你输”的敌对态度来参与,到底这场讨论的意义何在?一场混战下来,既没从中看清自己思维的不足,也没看见不同意见者所考虑的精彩之处,就这么使力地向对方乱丢泥巴、乱扣帽子、乱贴标签,然后拍马调头呼啸而去,难道这么做会很有成就感吗?
以我国的国情而论,理性原本就是国民十分缺乏的养分之一。某些群众选择有脑不用,虽然令人感觉遗憾,但那毕竟是个人权力,不容干涉。然而,对于呈现在报上的文字论争,我觉得大家应该要多用点心,对人对己都是提升。
退休《言论》版编辑萧松先生,曾经跟我说过,他小时候因为家贫,经常在放学后步行半小时去借报纸看。看什么?追看报上的笔战!据萧先生说,那时候的笔战可以一篇文章动辄一大版,而且作者引经据典,逻辑清晰,十分精彩。吾生也晚,那种让人思之神往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回到上述的论争,参与者的立场鲜明,应该不至产生误会(晚探明点出我文章中的不足之处,并不代表’否决’了整篇文章。假如方嫩君眼光独到,见我所不能见,那倒真是愿闻其详)。参与者立场背后的理由,也不是那么难以掺透,硬把不认同解读为不能理解,那是门缝看人了。
把立场、道理摆出来,再抛开偏见、平心静气聆听一下不同立场者的论述,这才是讨论的架式。假如自己没把意思表达清楚,就尝试换个方式再说一遍;假如对方没把意思表达清楚,就请对方尝试换个方式再说一遍。对方逻辑上说不过去的地方,可以指出;对方指出自己逻辑说不过去的地方,不妨参考。其实,这也就是所谓的“理性的讨论”了。
理性讨论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别指望不同意见者一旦听了自己的宏论后就“大彻大悟”,进而发生180度的倒戈相向。讨论和传教是两回事,人家不认同就算了,如同青菜豆腐各有所好,犯得着气急败坏吗?即使是想传教,气急败坏也成就不了什么的。
在此我并没有更进一步阐释上述课题的意愿,该说的都说了。我想表达的只是个人对于提高评论文章素质的一点期许,愿与大家共勉,如此而已。
对于川中明月大作中提到的“绞刑直播”例子,忍不住又想来充当一回“魔鬼的辩护士”,故意挑刺。在晚饭时间直播绞刑,真能够“引导人们更进一步反思死刑的意义何在”吗?我认为不行,那种直播顶多只能引导人们得出反对死刑的结论。反过来说,假如能够把一个变态杀人犯的绞刑,跟被这名杀人犯谋杀的被害人死前的录影同时播放,我认为,只有经过这种较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考虑后,或更能做到“引导人们更进一步反思死刑的意义何在”。君以为然否?
12/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最近我个人也有份参与的一场纸上论争,主要参与者都纷纷挂上免战牌,看样子是后继无力,该告一段落了。这一场声势不算浩大的论争,是否让读者更清楚认识到赞成与反对宽赦杨伟光的两种对立的观点?其实很值得怀疑。甚至几位作者本身是否从中获益,因一场讨论而扩大了自己的视野?也很值得怀疑。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实在看不出其中有太多理性的讨论,很多时候只是一味在维护自己的立场,以及猛往不同意见者身上贴标签,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说是企图妖魔化对方。
对一件事情,每个人拥有各自不同的立场,这其实很正常,但根本不是重点。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立场后面的一些基本依据。从表面看,譬如方嫩《伟光,加油!》的依据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晚探明的道理则是“刑法就该依法行事”等。更深一层看,张金发、方嫩、川中明月诸君似乎相信“好死不如赖活”,在监牢中干蹲着比一了百了的死刑仁慈。而本人与晚探明的深层思维,则可以诠释为坚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好人,触犯法律的坏人则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去。
这些依据是否成立?作者其实不用为担心读者会如何反应而焦虑。理性的读者看了自然懂得作出自己的判断。对于没有理性而立场坚定的读者,则根本不需要知道立场后面的道理,反正他们只想选边站,然后站在自己所认同的阵线上摇旗呐喊,向另一方丢泥巴。至于那些只懂得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一群,貌似中立,实际上恐怕是既没有分析能力,也没有想过要有立场、全然漠不关心,或那等看报只看娱乐版却自认为超脱尘世的人等等,我们最好不加以考虑,以免对自己身体造成不必要的内伤。
对的“我方”可能百分百对吗?错的“敌方”可能百分百错吗?摸着良心来考虑的话,答案绝对是否定的。因此,假如一心一意抱着“我对你错”、“我赢你输”的敌对态度来参与,到底这场讨论的意义何在?一场混战下来,既没从中看清自己思维的不足,也没看见不同意见者所考虑的精彩之处,就这么使力地向对方乱丢泥巴、乱扣帽子、乱贴标签,然后拍马调头呼啸而去,难道这么做会很有成就感吗?
以我国的国情而论,理性原本就是国民十分缺乏的养分之一。某些群众选择有脑不用,虽然令人感觉遗憾,但那毕竟是个人权力,不容干涉。然而,对于呈现在报上的文字论争,我觉得大家应该要多用点心,对人对己都是提升。
退休《言论》版编辑萧松先生,曾经跟我说过,他小时候因为家贫,经常在放学后步行半小时去借报纸看。看什么?追看报上的笔战!据萧先生说,那时候的笔战可以一篇文章动辄一大版,而且作者引经据典,逻辑清晰,十分精彩。吾生也晚,那种让人思之神往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回到上述的论争,参与者的立场鲜明,应该不至产生误会(晚探明点出我文章中的不足之处,并不代表’否决’了整篇文章。假如方嫩君眼光独到,见我所不能见,那倒真是愿闻其详)。参与者立场背后的理由,也不是那么难以掺透,硬把不认同解读为不能理解,那是门缝看人了。
把立场、道理摆出来,再抛开偏见、平心静气聆听一下不同立场者的论述,这才是讨论的架式。假如自己没把意思表达清楚,就尝试换个方式再说一遍;假如对方没把意思表达清楚,就请对方尝试换个方式再说一遍。对方逻辑上说不过去的地方,可以指出;对方指出自己逻辑说不过去的地方,不妨参考。其实,这也就是所谓的“理性的讨论”了。
理性讨论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别指望不同意见者一旦听了自己的宏论后就“大彻大悟”,进而发生180度的倒戈相向。讨论和传教是两回事,人家不认同就算了,如同青菜豆腐各有所好,犯得着气急败坏吗?即使是想传教,气急败坏也成就不了什么的。
在此我并没有更进一步阐释上述课题的意愿,该说的都说了。我想表达的只是个人对于提高评论文章素质的一点期许,愿与大家共勉,如此而已。
对于川中明月大作中提到的“绞刑直播”例子,忍不住又想来充当一回“魔鬼的辩护士”,故意挑刺。在晚饭时间直播绞刑,真能够“引导人们更进一步反思死刑的意义何在”吗?我认为不行,那种直播顶多只能引导人们得出反对死刑的结论。反过来说,假如能够把一个变态杀人犯的绞刑,跟被这名杀人犯谋杀的被害人死前的录影同时播放,我认为,只有经过这种较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考虑后,或更能做到“引导人们更进一步反思死刑的意义何在”。君以为然否?
12/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Thursday, October 07, 2010
08/10/2010 《再谈刑法真义》张金发
《再谈刑法真义》>>>张金发
为何要订立刑法?它的订立有何意义?刑法与任何一种法律条文一样,人活在世上,只要你不是离群独居,那就得受到种种法律的约束,这是普世认同的社会契约。
法律的形成,起因于人权。为了维护基本人权,历经数千年才以累积的生活经验所需,促成了法律条文的订立,要人人自我制约,以便保护自我,进一步保护周边的亲友、社区、国家....。
所以,每个人自出生开始,在漫长成长的过程中,每每被教育何种作为是可以做,何种作为不能做,是非黑白对错一一被告知。为什么要如此?无非是教导每个人只能做对的事,做合乎情理法的事;不法的事切莫去触犯,否则会遭到法律的“对付”。
因此,只要人人遵守法律,法律条文即如同虚设。所以,本人在“刑法是不是教育?”一文回应晚探明君所谈“刑法不是教育”的撰文中提及,刑法是不得已才用,并非一定依书照本宣科。活用法律条文才是真正让法律条文显示出更全面的人性化、合乎时势。
如今,在人权泛滥的先进国已废除死刑的条文,以便更加彰显人权。当然,这种作法未必合乎各国借镜,本人也不认同这种作风。理论依然是为了维护人权。
人不能只看到“人权”而致力要挽救犯法者的性命,而是要看清犯法者的犯法情境再定夺。人权固然要维护,但是受害者的人权更加应该保护,加害者的人权理当先审慎判断。非执行死刑不可,那就只好依法判例,能酌情轻判,则可“网开一面”,毕竟法律的订立并非要致人于死地,而是为了让人人有法有循,行为不致于“行差踏错”!同时,刑法的真意原本就不是要人人伏法,而是要人人“合法”生活于人群当中而已!
野蛮的社会,以暴易暴,实为不得已之事。随着人类生活已进入资讯发达的年代,无国界的网络世界里头,人类文明的历史已跨入另一个境界。但是,个人的从小教育,一样是要循循善诱,何种行为的对错等问题,一样要透过教育,别无他法!
不犯法,则不需惧法,也不需避法!法律的设立无非是提供人群一种生活指标,你不喜欢的话,可以选择与世隔绝。
因此,初犯者应当酌情判决,是否有伪装证供,法官自会有所定夺,旁人何需代议;重犯者是不知悔改,明知故犯者,那种人不需酌情,不需量刑也,依例判刑即可!毕竟,刑法是以明文订立,触法就得依法宣判,否则无法可依,则人人无纲纪可循。但初犯者面对死刑那就应该酌情,才合乎情理法。
刑法,是用以“教训”一再触犯法律者,尤其甚者是重大罪刑者,判国祸国者,古代通常都以极刑──凌迟处死,更进一步可以宣判诛灭九族,缘坐或连坐法的重大刑责。如今,诛灭九族,缘坐或连坐法的重大刑责已消失在文明的人间。
学校也会设定一些校规条文作奖惩,有功则奖,有过则罚。甚至三次小过视为一大过,三个大过则被视为顽劣学生而勒令退学。为什么?只因他一再不遵守“游戏规则”,一而再触犯校规嘛!学校尚且有再三的判处,国法之刑责,又岂容“轻易”动用死刑作惩戒?
为何“新加坡总统有赦免死囚的权力”?新加坡以严刑峻法称誉天下,为何留下这一条特殊“权力”?难道新加坡总统的权力可以超越司法?非也,法律原则不外乎情理法三者中打转,缺一皆不完美。我想特殊案例在法律边缘下,让总统来开恩,是保留法律的公正,另一重意义则是维护了法律的真谛!也说明死刑之责不是随便动用!一部刑法,不是要人人惧怕,而是要人人懂得什么是合乎“法”,非法勿干。教育意义大过刑责,刑责是不得已才使用。
晚君“刑法就是刑法”一文再度反驳小弟的意见,但反覆再三细读该文,只有一句话让我注目的,其他都不需多谈,这句话即是“刑法不可能改变人心,但它至少可以改变社会秩序。”
晚君自己已经说得很明白:“刑法不可能改变人心”,这岂不印证小弟的言论吗?能改变人心的又是什么?小弟才智迟钝,只知道是“教育”!刑法真正的意义所在就是“教育”。刑法是不得已才使用的手段,教育才是彻底改变人心的根本!
“刑法是教育”或“教育是刑法”并非小弟的说词,更何况“刑法等同教育”的滑稽说法!我想应是晚君的《刑法不是教育》一文,小弟以《刑法是不是教育?》反辩所导致误解,以致于偏离。请留意,小弟的题目是疑问句,不似晚君的确认句。故而才引起小弟的反问。
刑法是要透过教育来学习,才能让人知悉法律的相关知识;工程系所念的是有关工程的课程,靠得依然是教育来学习;但刑法学与工程学绝不等同教育,但与教育是相辅相成。请勿曲解小弟的文句。
如果本文“再谈刑法真义”还无法让晚君理解,小弟也无意再回应辩驳,犹如周嘉惠兄的一句话:到此为止!
08/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我思我见》专栏
为何要订立刑法?它的订立有何意义?刑法与任何一种法律条文一样,人活在世上,只要你不是离群独居,那就得受到种种法律的约束,这是普世认同的社会契约。
法律的形成,起因于人权。为了维护基本人权,历经数千年才以累积的生活经验所需,促成了法律条文的订立,要人人自我制约,以便保护自我,进一步保护周边的亲友、社区、国家....。
所以,每个人自出生开始,在漫长成长的过程中,每每被教育何种作为是可以做,何种作为不能做,是非黑白对错一一被告知。为什么要如此?无非是教导每个人只能做对的事,做合乎情理法的事;不法的事切莫去触犯,否则会遭到法律的“对付”。
因此,只要人人遵守法律,法律条文即如同虚设。所以,本人在“刑法是不是教育?”一文回应晚探明君所谈“刑法不是教育”的撰文中提及,刑法是不得已才用,并非一定依书照本宣科。活用法律条文才是真正让法律条文显示出更全面的人性化、合乎时势。
如今,在人权泛滥的先进国已废除死刑的条文,以便更加彰显人权。当然,这种作法未必合乎各国借镜,本人也不认同这种作风。理论依然是为了维护人权。
人不能只看到“人权”而致力要挽救犯法者的性命,而是要看清犯法者的犯法情境再定夺。人权固然要维护,但是受害者的人权更加应该保护,加害者的人权理当先审慎判断。非执行死刑不可,那就只好依法判例,能酌情轻判,则可“网开一面”,毕竟法律的订立并非要致人于死地,而是为了让人人有法有循,行为不致于“行差踏错”!同时,刑法的真意原本就不是要人人伏法,而是要人人“合法”生活于人群当中而已!
野蛮的社会,以暴易暴,实为不得已之事。随着人类生活已进入资讯发达的年代,无国界的网络世界里头,人类文明的历史已跨入另一个境界。但是,个人的从小教育,一样是要循循善诱,何种行为的对错等问题,一样要透过教育,别无他法!
不犯法,则不需惧法,也不需避法!法律的设立无非是提供人群一种生活指标,你不喜欢的话,可以选择与世隔绝。
因此,初犯者应当酌情判决,是否有伪装证供,法官自会有所定夺,旁人何需代议;重犯者是不知悔改,明知故犯者,那种人不需酌情,不需量刑也,依例判刑即可!毕竟,刑法是以明文订立,触法就得依法宣判,否则无法可依,则人人无纲纪可循。但初犯者面对死刑那就应该酌情,才合乎情理法。
刑法,是用以“教训”一再触犯法律者,尤其甚者是重大罪刑者,判国祸国者,古代通常都以极刑──凌迟处死,更进一步可以宣判诛灭九族,缘坐或连坐法的重大刑责。如今,诛灭九族,缘坐或连坐法的重大刑责已消失在文明的人间。
学校也会设定一些校规条文作奖惩,有功则奖,有过则罚。甚至三次小过视为一大过,三个大过则被视为顽劣学生而勒令退学。为什么?只因他一再不遵守“游戏规则”,一而再触犯校规嘛!学校尚且有再三的判处,国法之刑责,又岂容“轻易”动用死刑作惩戒?
为何“新加坡总统有赦免死囚的权力”?新加坡以严刑峻法称誉天下,为何留下这一条特殊“权力”?难道新加坡总统的权力可以超越司法?非也,法律原则不外乎情理法三者中打转,缺一皆不完美。我想特殊案例在法律边缘下,让总统来开恩,是保留法律的公正,另一重意义则是维护了法律的真谛!也说明死刑之责不是随便动用!一部刑法,不是要人人惧怕,而是要人人懂得什么是合乎“法”,非法勿干。教育意义大过刑责,刑责是不得已才使用。
晚君“刑法就是刑法”一文再度反驳小弟的意见,但反覆再三细读该文,只有一句话让我注目的,其他都不需多谈,这句话即是“刑法不可能改变人心,但它至少可以改变社会秩序。”
晚君自己已经说得很明白:“刑法不可能改变人心”,这岂不印证小弟的言论吗?能改变人心的又是什么?小弟才智迟钝,只知道是“教育”!刑法真正的意义所在就是“教育”。刑法是不得已才使用的手段,教育才是彻底改变人心的根本!
“刑法是教育”或“教育是刑法”并非小弟的说词,更何况“刑法等同教育”的滑稽说法!我想应是晚君的《刑法不是教育》一文,小弟以《刑法是不是教育?》反辩所导致误解,以致于偏离。请留意,小弟的题目是疑问句,不似晚君的确认句。故而才引起小弟的反问。
刑法是要透过教育来学习,才能让人知悉法律的相关知识;工程系所念的是有关工程的课程,靠得依然是教育来学习;但刑法学与工程学绝不等同教育,但与教育是相辅相成。请勿曲解小弟的文句。
如果本文“再谈刑法真义”还无法让晚君理解,小弟也无意再回应辩驳,犹如周嘉惠兄的一句话:到此为止!
08/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我思我见》专栏
Tuesday, October 05, 2010
《人生如戏》>>06/10/2010《启蒙运动没有到来》周嘉惠
《启蒙运动没有到来》>>>周嘉惠
约二十年前,一位中学同学告知其退学的决定,我劝她考虑清楚,而她直言自己“从不做后悔的事”;只记得,当时心里猛的一揪,唯不知道原因。最近,另一位朋友告诉我其在“头脑极度清醒”下的一个宣言,刹那唤起沉静了二十载的记忆,心里同样感觉到猛的一揪,但今次倒是明白为什么有这种反应了。
两位朋友愿意把个人的一些重大决定告知,那是看得起我,假设他们斩钉截铁的猛话并非言不由衷,那他们似乎要的不是意见的反馈,而只是希望寻求赞同的鼓励。可是,发现了当局者思想上的盲点,却又无从对两人的一意孤行找到劝告的空隙;作为朋友而爱莫能助,终究是令人深感痛心的憾事。
做人有自信当然是好的,但满足于浅薄的自我认识哪算得上是自信?膨胀的自我简直太狂妄了,“从不后悔”?“头脑极度清醒”?充其量就是一种直觉而已,对于直觉怎么能够如此相信到十足呢?古希腊七贤人之一的巴比米德认为感觉世界仅仅是一种欺骗。直觉跟错觉到底怎么区分?真是只有天晓得!喝醉酒的人认为自己没醉,不正反映了这么个道理吗?没有根据的感觉世界,难道不就极可能是自我欺骗的一种?当然,任何人都有犯错的权利,问题是我们实在没有不经大脑就去犯错的道理,虽然我们绝大多数时候犯错都可以归咎于大脑的怠惰。然而,这不是常规,而是悲哀。
每一种未经反思的意见都会设想,事物确实就像它们对我们的感觉和思想所呈现出来的一样。自信与自欺仅一线之隔,是以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强调:“未经检验的生活是不值得活的。”我们思考事情未必能够面面俱到,所以生活信仰是需要经过检验的,但苏格拉底用逻辑证实了他人的无知,却唤醒不了蒙尘的智慧,甚至最后还被500人议会判了死刑。
启蒙运动是个令人向往的时代,或者更恰当的说,启蒙运动是个令知识分子向往的时代。那个时空让知识分子感觉自己的存在是还有点意义的;由英国的牛顿、洛克点起的火种,却在法国燃起熊熊烈火,最后又蔓延到欧洲其他国家以及美国大陆。认真去研究的话,启蒙运动是有点复杂的,但简单的说,它给后人留下的整体印象还是很清晰的:理性。
我国的社会群众有理性几许?或者这样看好了,假如我们有更多容纳理性的胸襟,而少一些直觉、情绪或条件反射,种族主义是嚣张不起来的;华团头头们努力内斗、内耗以达到自我消灭的目的时,不会有勤王大军积极前往作毫无意义的“展示力量”动作;不会有太多“相信我”的废话,也不会有太多“绝对相信你”的胡扯。不论信仰什么宗教都好,我们都必需坚定的确信,造物者给我们脑袋,绝不可能纯粹是出于无聊而已。
在这一片没有太多理性分析能力可言的土地上,太多人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却有几人为智慧的缺席表现了丝毫的忡忡忧心?或许,那场两百年前在欧洲红红火火的启蒙运动,跟我们果真完全没有关系。如何去拿捏生命中理性与感性之间该有的份量?也许人世间并没有一套既方便又实用的现成方程式。可是,过之与不及都是问题,这点倒是大家都一早明白的,不必置疑。
面对那许多“从不后悔”、“头脑极度清醒”类型的热情洋溢,只觉得太无可奈何;可以确信的是,现实不会因为热情而宽待任何人。是的,君子行其所是、居其所安,终究不能要求别人以我之是为是。但是每逢回首故人往事,伤怀一番总是难免的。再看看社会乱象,既深感自己无力拨乱反正,又觉得实在是愧对启蒙时代的前辈们啊!
06/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约二十年前,一位中学同学告知其退学的决定,我劝她考虑清楚,而她直言自己“从不做后悔的事”;只记得,当时心里猛的一揪,唯不知道原因。最近,另一位朋友告诉我其在“头脑极度清醒”下的一个宣言,刹那唤起沉静了二十载的记忆,心里同样感觉到猛的一揪,但今次倒是明白为什么有这种反应了。
两位朋友愿意把个人的一些重大决定告知,那是看得起我,假设他们斩钉截铁的猛话并非言不由衷,那他们似乎要的不是意见的反馈,而只是希望寻求赞同的鼓励。可是,发现了当局者思想上的盲点,却又无从对两人的一意孤行找到劝告的空隙;作为朋友而爱莫能助,终究是令人深感痛心的憾事。
做人有自信当然是好的,但满足于浅薄的自我认识哪算得上是自信?膨胀的自我简直太狂妄了,“从不后悔”?“头脑极度清醒”?充其量就是一种直觉而已,对于直觉怎么能够如此相信到十足呢?古希腊七贤人之一的巴比米德认为感觉世界仅仅是一种欺骗。直觉跟错觉到底怎么区分?真是只有天晓得!喝醉酒的人认为自己没醉,不正反映了这么个道理吗?没有根据的感觉世界,难道不就极可能是自我欺骗的一种?当然,任何人都有犯错的权利,问题是我们实在没有不经大脑就去犯错的道理,虽然我们绝大多数时候犯错都可以归咎于大脑的怠惰。然而,这不是常规,而是悲哀。
每一种未经反思的意见都会设想,事物确实就像它们对我们的感觉和思想所呈现出来的一样。自信与自欺仅一线之隔,是以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强调:“未经检验的生活是不值得活的。”我们思考事情未必能够面面俱到,所以生活信仰是需要经过检验的,但苏格拉底用逻辑证实了他人的无知,却唤醒不了蒙尘的智慧,甚至最后还被500人议会判了死刑。
启蒙运动是个令人向往的时代,或者更恰当的说,启蒙运动是个令知识分子向往的时代。那个时空让知识分子感觉自己的存在是还有点意义的;由英国的牛顿、洛克点起的火种,却在法国燃起熊熊烈火,最后又蔓延到欧洲其他国家以及美国大陆。认真去研究的话,启蒙运动是有点复杂的,但简单的说,它给后人留下的整体印象还是很清晰的:理性。
我国的社会群众有理性几许?或者这样看好了,假如我们有更多容纳理性的胸襟,而少一些直觉、情绪或条件反射,种族主义是嚣张不起来的;华团头头们努力内斗、内耗以达到自我消灭的目的时,不会有勤王大军积极前往作毫无意义的“展示力量”动作;不会有太多“相信我”的废话,也不会有太多“绝对相信你”的胡扯。不论信仰什么宗教都好,我们都必需坚定的确信,造物者给我们脑袋,绝不可能纯粹是出于无聊而已。
在这一片没有太多理性分析能力可言的土地上,太多人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却有几人为智慧的缺席表现了丝毫的忡忡忧心?或许,那场两百年前在欧洲红红火火的启蒙运动,跟我们果真完全没有关系。如何去拿捏生命中理性与感性之间该有的份量?也许人世间并没有一套既方便又实用的现成方程式。可是,过之与不及都是问题,这点倒是大家都一早明白的,不必置疑。
面对那许多“从不后悔”、“头脑极度清醒”类型的热情洋溢,只觉得太无可奈何;可以确信的是,现实不会因为热情而宽待任何人。是的,君子行其所是、居其所安,终究不能要求别人以我之是为是。但是每逢回首故人往事,伤怀一番总是难免的。再看看社会乱象,既深感自己无力拨乱反正,又觉得实在是愧对启蒙时代的前辈们啊!
06/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Saturday, October 02, 2010
2/10/2010 《公道仍在政府手里》川中明月
《公道仍在政府手里》>>>川中明月
对年少无知、误入歧途的大马少年杨伟光运毒被逮捕,新加坡该不该对其动用死刑一案,近期在《南言》版引起热烈讨论。有周君、张君以借古论今形式来分析死刑的不公和缺陷,还有晚君回应了以上二者,认为废除死刑亦是个问题,仿佛放过“群鬼”即一发不可收拾。
据我个人了解,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们都在声援杨伟光,他是个底层社会出生的孩子,错误选择当毒贩的跑腿而被新加坡当局捕获,和那些借新加坡为踏板运毒的外籍人士那样,新加坡政府一点也不领情,直接对他判处绞刑。
然而,杨的死刑期获得了延长期限,人权分子纷纷寻求机会解救这孩子,国人们也参与了杨伟光的后援会,宗教组织、华堂等皆呼吁新加坡政府宽恕他所犯下的罪过,给予他重新做人的机会。
阅读了周君回应晚君的文章提到,后援会“除了声援的电话,同时也接到许许多多抗议的电话”。晚君的看法若说太过残酷无情,那么这些发表抗议的人们岂不都是一群残忍的人?
正如周君所说,任何事都有两面,一边是赞成对所有贩毒者动用死刑,认为毒品是这些犯罪者引进的,罪有应得;另一方则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正如杨伟光的案子,对于一个初犯、无知的青少年而言,实在太严酷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义该属于哪一方?
吾不熟古希腊,以史为鉴也已用过,惟有以反对死刑的意大利学者、作家艾柯(Umberto Eco)的只字片语作为范例了。在《米涅瓦火柴盒》这本集子里收录了一篇名为〈晚安时刻,绞刑直播〉,作家以其擅长的幽默手法叙述绞刑的残酷,是在罪犯临死的痛苦前录制成片子,在晚餐时间播放给众人“观赏”,让人们知晓死刑的实况,自行判断绞刑的对错。
当然,电视直播绞刑纯属虚构。艾柯写道:“它是一个关乎生命价值和正义的问题。所以我们不能自欺欺人。如果你支持死刑,你就必须面对犯人抽搐、哭号、踢腾、呻吟、咳嗽着把自己的灵魂交还给上帝的场景”。
有幸的是,作者的故乡意大利和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是死刑已废除的国家。虽不得同日而语,却蕴含着警惕性作用,引导人们更进一步反思死刑的意义何在。
杨伟光在狱中皈依了佛教,许多人对其借宗教之光以示痛改前非而无比感动,一个真心改过的年轻人应当有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潘多拉的箱子”若是罪孽,亦有被救赎的希望。
有些人引佛理说不应该杀生,星云法师则认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死刑属因果报应。
此外,杨是否得以获得减刑,不是靠“佛面”,而是以“铁面”称着的新加坡法律为依据。公道虽自在人心,刑罚却不由得百姓做主,奈何、奈何!
2/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对年少无知、误入歧途的大马少年杨伟光运毒被逮捕,新加坡该不该对其动用死刑一案,近期在《南言》版引起热烈讨论。有周君、张君以借古论今形式来分析死刑的不公和缺陷,还有晚君回应了以上二者,认为废除死刑亦是个问题,仿佛放过“群鬼”即一发不可收拾。
据我个人了解,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们都在声援杨伟光,他是个底层社会出生的孩子,错误选择当毒贩的跑腿而被新加坡当局捕获,和那些借新加坡为踏板运毒的外籍人士那样,新加坡政府一点也不领情,直接对他判处绞刑。
然而,杨的死刑期获得了延长期限,人权分子纷纷寻求机会解救这孩子,国人们也参与了杨伟光的后援会,宗教组织、华堂等皆呼吁新加坡政府宽恕他所犯下的罪过,给予他重新做人的机会。
阅读了周君回应晚君的文章提到,后援会“除了声援的电话,同时也接到许许多多抗议的电话”。晚君的看法若说太过残酷无情,那么这些发表抗议的人们岂不都是一群残忍的人?
正如周君所说,任何事都有两面,一边是赞成对所有贩毒者动用死刑,认为毒品是这些犯罪者引进的,罪有应得;另一方则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正如杨伟光的案子,对于一个初犯、无知的青少年而言,实在太严酷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义该属于哪一方?
吾不熟古希腊,以史为鉴也已用过,惟有以反对死刑的意大利学者、作家艾柯(Umberto Eco)的只字片语作为范例了。在《米涅瓦火柴盒》这本集子里收录了一篇名为〈晚安时刻,绞刑直播〉,作家以其擅长的幽默手法叙述绞刑的残酷,是在罪犯临死的痛苦前录制成片子,在晚餐时间播放给众人“观赏”,让人们知晓死刑的实况,自行判断绞刑的对错。
当然,电视直播绞刑纯属虚构。艾柯写道:“它是一个关乎生命价值和正义的问题。所以我们不能自欺欺人。如果你支持死刑,你就必须面对犯人抽搐、哭号、踢腾、呻吟、咳嗽着把自己的灵魂交还给上帝的场景”。
有幸的是,作者的故乡意大利和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是死刑已废除的国家。虽不得同日而语,却蕴含着警惕性作用,引导人们更进一步反思死刑的意义何在。
杨伟光在狱中皈依了佛教,许多人对其借宗教之光以示痛改前非而无比感动,一个真心改过的年轻人应当有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潘多拉的箱子”若是罪孽,亦有被救赎的希望。
有些人引佛理说不应该杀生,星云法师则认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死刑属因果报应。
此外,杨是否得以获得减刑,不是靠“佛面”,而是以“铁面”称着的新加坡法律为依据。公道虽自在人心,刑罚却不由得百姓做主,奈何、奈何!
2/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Friday, October 01, 2010
2/10/2010 《刑法就是刑法》晚探明
《刑法就是刑法》>>>晚探明
根据我的理解,《刑法真义》全文就是要表达“刑法就是教育”的概念。当然我可能是完全误会了,但是假设我的理解是没错的,那么《刑法不是教育》这个题目就是直接了当地表达我对这个概念的不认同,没有什么好高深的,不用想太多。
我不是很确定张金发先生《刑法是不是教育?》一文,是有意抬杠而故意顾左右言他呢?还是因为我的表达能力不好,让他产生了误会?我真诚希望答案是后者,那么则敬请原谅,容我借此把自己的意思尽可能再表达得清楚一些。
教育跟刑法怎么会是同一回事呢?刑法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但它绝对不可能等同于教育。我们单纯用逻辑来考虑就好,A等于B,B自然等于A,同理假如“刑法是教育”说得通,那“教育是刑法”也说得通吗?不完全通吧?既然不完全通,那就代表二者也许有相近的作用,但不能等同视之。有交集不等于全等,这是基本数学观念。
张先生问大学法律系学生修的课是什么?言下之意,仿佛这就把刑法跟教育画上等号了?那换一个问题来思考,大学工程系学生修的课是什么?请别告诉我工程就是教育。工程系修的课是工程,法律系修的课自然不会是教育。
在我的认知里,教育的其中一个最主要目的就是要我们认识是非黑白,当教育的这个目的因为不论何种原因失败了(问题可能出在教育制度、教育者、被教育者、现实环境等的任何一环),刑法才派上用场。两者存在着这种先后关系,“不教而诛”的干法基本上已经不容于文明社会了。
刑法不可能改变人心(这是我的个人偏见,恳请举出反例来改变我的想法),但它至少可以改变社会秩序。马新二地人民在新柔海峡两岸以全然不同的态度面对法律以“避刑责”,就是最好的证明。因为不改变人心,实际上刑法真正起的是威慑作用,不是教育作用。
张先生还在期待刑法的教育作用发酵,但很多人实在已经受够了本地败坏的治安,我们要的是社会秩序!我们要的是免于恐惧的基本人权!坊间声援的呼声此起彼落是没错,但也请不要完全漠视那沉默的声音!随便在身旁打听一下大家对这事件的看法,你会听到不同的声音的。
刑法假如要取得一定的威慑效果,前提就是执法必须要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般的公平才行。刑法当然不是一定“要犯人受死刑才能凸显执法者的公信力”,但是我的问题是,难道犯了死罪而要犯人不受死刑才叫凸显执法者的公信力?那还说什么“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不是你的意思?好,没问题,请继续看下去。
初犯与惯犯应该有区别,重犯与轻犯也应该有区别,这点我认同。假设法律上有一项类似“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一天至不超过两年”的刑法,在这个原则下,初犯或轻犯假如罪成而被判坐牢“一天”,我想是没有问题的。但假如罪成而因为犯罪人是初犯或轻犯,法庭宣布完全不用坐牢,可以马上回家,那就已经失去了原则,不能够接受。
企业界女强人被杀,其中一名嫌犯才19岁。假设他最后杀人罪成立被判死刑,但是却表现得“有意悔改”,那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因为他才“第一次”杀人被捉、19岁、有意悔改,就轻判以让他有“重生的机会”?杀人与贩毒不一样?不一样在害人的方式吗?另一名嫌犯45岁,假如他上有80老母,下有儿女成群,杀人更有种种崇高的说词,而且也表现得“有意悔改”,万一最后罪名成立,又该怎么办?也许在扣“读死书”的帽子之前,我们应该自问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到底是不是打算回到包青天的时代?
我清楚说过了,我个人并非要杨伟光非死不可才甘心。但是,目前贩毒的刑责是“死刑”,没有其他诠释。所以我的观点是,假如不想失去法律的原则,那就必须依法行事,那么死刑就不能变成其他的惩罚方式。当然,根据媒体报道,新加坡总统有赦免死囚的权力,假如他也运用了这个权力,那就不失原则了。
我想,我们可能已经到了一个历史阶段,需要考虑废除死刑。我个人相信的是“正常”的法律(不包括那个以3个英文字母为名的法律),但并不迷信死刑。假如有一天国会决定通过废除死刑,那是依法行事,至少我是乐见其成的。
2/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附:与报上所刊略有出入,这是原版。
根据我的理解,《刑法真义》全文就是要表达“刑法就是教育”的概念。当然我可能是完全误会了,但是假设我的理解是没错的,那么《刑法不是教育》这个题目就是直接了当地表达我对这个概念的不认同,没有什么好高深的,不用想太多。
我不是很确定张金发先生《刑法是不是教育?》一文,是有意抬杠而故意顾左右言他呢?还是因为我的表达能力不好,让他产生了误会?我真诚希望答案是后者,那么则敬请原谅,容我借此把自己的意思尽可能再表达得清楚一些。
教育跟刑法怎么会是同一回事呢?刑法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但它绝对不可能等同于教育。我们单纯用逻辑来考虑就好,A等于B,B自然等于A,同理假如“刑法是教育”说得通,那“教育是刑法”也说得通吗?不完全通吧?既然不完全通,那就代表二者也许有相近的作用,但不能等同视之。有交集不等于全等,这是基本数学观念。
张先生问大学法律系学生修的课是什么?言下之意,仿佛这就把刑法跟教育画上等号了?那换一个问题来思考,大学工程系学生修的课是什么?请别告诉我工程就是教育。工程系修的课是工程,法律系修的课自然不会是教育。
在我的认知里,教育的其中一个最主要目的就是要我们认识是非黑白,当教育的这个目的因为不论何种原因失败了(问题可能出在教育制度、教育者、被教育者、现实环境等的任何一环),刑法才派上用场。两者存在着这种先后关系,“不教而诛”的干法基本上已经不容于文明社会了。
刑法不可能改变人心(这是我的个人偏见,恳请举出反例来改变我的想法),但它至少可以改变社会秩序。马新二地人民在新柔海峡两岸以全然不同的态度面对法律以“避刑责”,就是最好的证明。因为不改变人心,实际上刑法真正起的是威慑作用,不是教育作用。
张先生还在期待刑法的教育作用发酵,但很多人实在已经受够了本地败坏的治安,我们要的是社会秩序!我们要的是免于恐惧的基本人权!坊间声援的呼声此起彼落是没错,但也请不要完全漠视那沉默的声音!随便在身旁打听一下大家对这事件的看法,你会听到不同的声音的。
刑法假如要取得一定的威慑效果,前提就是执法必须要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般的公平才行。刑法当然不是一定“要犯人受死刑才能凸显执法者的公信力”,但是我的问题是,难道犯了死罪而要犯人不受死刑才叫凸显执法者的公信力?那还说什么“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不是你的意思?好,没问题,请继续看下去。
初犯与惯犯应该有区别,重犯与轻犯也应该有区别,这点我认同。假设法律上有一项类似“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一天至不超过两年”的刑法,在这个原则下,初犯或轻犯假如罪成而被判坐牢“一天”,我想是没有问题的。但假如罪成而因为犯罪人是初犯或轻犯,法庭宣布完全不用坐牢,可以马上回家,那就已经失去了原则,不能够接受。
企业界女强人被杀,其中一名嫌犯才19岁。假设他最后杀人罪成立被判死刑,但是却表现得“有意悔改”,那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因为他才“第一次”杀人被捉、19岁、有意悔改,就轻判以让他有“重生的机会”?杀人与贩毒不一样?不一样在害人的方式吗?另一名嫌犯45岁,假如他上有80老母,下有儿女成群,杀人更有种种崇高的说词,而且也表现得“有意悔改”,万一最后罪名成立,又该怎么办?也许在扣“读死书”的帽子之前,我们应该自问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到底是不是打算回到包青天的时代?
我清楚说过了,我个人并非要杨伟光非死不可才甘心。但是,目前贩毒的刑责是“死刑”,没有其他诠释。所以我的观点是,假如不想失去法律的原则,那就必须依法行事,那么死刑就不能变成其他的惩罚方式。当然,根据媒体报道,新加坡总统有赦免死囚的权力,假如他也运用了这个权力,那就不失原则了。
我想,我们可能已经到了一个历史阶段,需要考虑废除死刑。我个人相信的是“正常”的法律(不包括那个以3个英文字母为名的法律),但并不迷信死刑。假如有一天国会决定通过废除死刑,那是依法行事,至少我是乐见其成的。
2/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附:与报上所刊略有出入,这是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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