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刑法真义》>>>张金发
为何要订立刑法?它的订立有何意义?刑法与任何一种法律条文一样,人活在世上,只要你不是离群独居,那就得受到种种法律的约束,这是普世认同的社会契约。
法律的形成,起因于人权。为了维护基本人权,历经数千年才以累积的生活经验所需,促成了法律条文的订立,要人人自我制约,以便保护自我,进一步保护周边的亲友、社区、国家....。
所以,每个人自出生开始,在漫长成长的过程中,每每被教育何种作为是可以做,何种作为不能做,是非黑白对错一一被告知。为什么要如此?无非是教导每个人只能做对的事,做合乎情理法的事;不法的事切莫去触犯,否则会遭到法律的“对付”。
因此,只要人人遵守法律,法律条文即如同虚设。所以,本人在“刑法是不是教育?”一文回应晚探明君所谈“刑法不是教育”的撰文中提及,刑法是不得已才用,并非一定依书照本宣科。活用法律条文才是真正让法律条文显示出更全面的人性化、合乎时势。
如今,在人权泛滥的先进国已废除死刑的条文,以便更加彰显人权。当然,这种作法未必合乎各国借镜,本人也不认同这种作风。理论依然是为了维护人权。
人不能只看到“人权”而致力要挽救犯法者的性命,而是要看清犯法者的犯法情境再定夺。人权固然要维护,但是受害者的人权更加应该保护,加害者的人权理当先审慎判断。非执行死刑不可,那就只好依法判例,能酌情轻判,则可“网开一面”,毕竟法律的订立并非要致人于死地,而是为了让人人有法有循,行为不致于“行差踏错”!同时,刑法的真意原本就不是要人人伏法,而是要人人“合法”生活于人群当中而已!
野蛮的社会,以暴易暴,实为不得已之事。随着人类生活已进入资讯发达的年代,无国界的网络世界里头,人类文明的历史已跨入另一个境界。但是,个人的从小教育,一样是要循循善诱,何种行为的对错等问题,一样要透过教育,别无他法!
不犯法,则不需惧法,也不需避法!法律的设立无非是提供人群一种生活指标,你不喜欢的话,可以选择与世隔绝。
因此,初犯者应当酌情判决,是否有伪装证供,法官自会有所定夺,旁人何需代议;重犯者是不知悔改,明知故犯者,那种人不需酌情,不需量刑也,依例判刑即可!毕竟,刑法是以明文订立,触法就得依法宣判,否则无法可依,则人人无纲纪可循。但初犯者面对死刑那就应该酌情,才合乎情理法。
刑法,是用以“教训”一再触犯法律者,尤其甚者是重大罪刑者,判国祸国者,古代通常都以极刑──凌迟处死,更进一步可以宣判诛灭九族,缘坐或连坐法的重大刑责。如今,诛灭九族,缘坐或连坐法的重大刑责已消失在文明的人间。
学校也会设定一些校规条文作奖惩,有功则奖,有过则罚。甚至三次小过视为一大过,三个大过则被视为顽劣学生而勒令退学。为什么?只因他一再不遵守“游戏规则”,一而再触犯校规嘛!学校尚且有再三的判处,国法之刑责,又岂容“轻易”动用死刑作惩戒?
为何“新加坡总统有赦免死囚的权力”?新加坡以严刑峻法称誉天下,为何留下这一条特殊“权力”?难道新加坡总统的权力可以超越司法?非也,法律原则不外乎情理法三者中打转,缺一皆不完美。我想特殊案例在法律边缘下,让总统来开恩,是保留法律的公正,另一重意义则是维护了法律的真谛!也说明死刑之责不是随便动用!一部刑法,不是要人人惧怕,而是要人人懂得什么是合乎“法”,非法勿干。教育意义大过刑责,刑责是不得已才使用。
晚君“刑法就是刑法”一文再度反驳小弟的意见,但反覆再三细读该文,只有一句话让我注目的,其他都不需多谈,这句话即是“刑法不可能改变人心,但它至少可以改变社会秩序。”
晚君自己已经说得很明白:“刑法不可能改变人心”,这岂不印证小弟的言论吗?能改变人心的又是什么?小弟才智迟钝,只知道是“教育”!刑法真正的意义所在就是“教育”。刑法是不得已才使用的手段,教育才是彻底改变人心的根本!
“刑法是教育”或“教育是刑法”并非小弟的说词,更何况“刑法等同教育”的滑稽说法!我想应是晚君的《刑法不是教育》一文,小弟以《刑法是不是教育?》反辩所导致误解,以致于偏离。请留意,小弟的题目是疑问句,不似晚君的确认句。故而才引起小弟的反问。
刑法是要透过教育来学习,才能让人知悉法律的相关知识;工程系所念的是有关工程的课程,靠得依然是教育来学习;但刑法学与工程学绝不等同教育,但与教育是相辅相成。请勿曲解小弟的文句。
如果本文“再谈刑法真义”还无法让晚君理解,小弟也无意再回应辩驳,犹如周嘉惠兄的一句话:到此为止!
08/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我思我见》专栏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