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01, 2010

2/10/2010 《刑法就是刑法》晚探明

《刑法就是刑法》>>>晚探明

根据我的理解,《刑法真义》全文就是要表达“刑法就是教育”的概念。当然我可能是完全误会了,但是假设我的理解是没错的,那么《刑法不是教育》这个题目就是直接了当地表达我对这个概念的不认同,没有什么好高深的,不用想太多。

我不是很确定张金发先生《刑法是不是教育?》一文,是有意抬杠而故意顾左右言他呢?还是因为我的表达能力不好,让他产生了误会?我真诚希望答案是后者,那么则敬请原谅,容我借此把自己的意思尽可能再表达得清楚一些。

教育跟刑法怎么会是同一回事呢?刑法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但它绝对不可能等同于教育。我们单纯用逻辑来考虑就好,A等于B,B自然等于A,同理假如“刑法是教育”说得通,那“教育是刑法”也说得通吗?不完全通吧?既然不完全通,那就代表二者也许有相近的作用,但不能等同视之。有交集不等于全等,这是基本数学观念。

张先生问大学法律系学生修的课是什么?言下之意,仿佛这就把刑法跟教育画上等号了?那换一个问题来思考,大学工程系学生修的课是什么?请别告诉我工程就是教育。工程系修的课是工程,法律系修的课自然不会是教育。

在我的认知里,教育的其中一个最主要目的就是要我们认识是非黑白,当教育的这个目的因为不论何种原因失败了(问题可能出在教育制度、教育者、被教育者、现实环境等的任何一环),刑法才派上用场。两者存在着这种先后关系,“不教而诛”的干法基本上已经不容于文明社会了。

刑法不可能改变人心(这是我的个人偏见,恳请举出反例来改变我的想法),但它至少可以改变社会秩序。马新二地人民在新柔海峡两岸以全然不同的态度面对法律以“避刑责”,就是最好的证明。因为不改变人心,实际上刑法真正起的是威慑作用,不是教育作用。

张先生还在期待刑法的教育作用发酵,但很多人实在已经受够了本地败坏的治安,我们要的是社会秩序!我们要的是免于恐惧的基本人权!坊间声援的呼声此起彼落是没错,但也请不要完全漠视那沉默的声音!随便在身旁打听一下大家对这事件的看法,你会听到不同的声音的。

刑法假如要取得一定的威慑效果,前提就是执法必须要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般的公平才行。刑法当然不是一定“要犯人受死刑才能凸显执法者的公信力”,但是我的问题是,难道犯了死罪而要犯人不受死刑才叫凸显执法者的公信力?那还说什么“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不是你的意思?好,没问题,请继续看下去。

初犯与惯犯应该有区别,重犯与轻犯也应该有区别,这点我认同。假设法律上有一项类似“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一天至不超过两年”的刑法,在这个原则下,初犯或轻犯假如罪成而被判坐牢“一天”,我想是没有问题的。但假如罪成而因为犯罪人是初犯或轻犯,法庭宣布完全不用坐牢,可以马上回家,那就已经失去了原则,不能够接受。

企业界女强人被杀,其中一名嫌犯才19岁。假设他最后杀人罪成立被判死刑,但是却表现得“有意悔改”,那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因为他才“第一次”杀人被捉、19岁、有意悔改,就轻判以让他有“重生的机会”?杀人与贩毒不一样?不一样在害人的方式吗?另一名嫌犯45岁,假如他上有80老母,下有儿女成群,杀人更有种种崇高的说词,而且也表现得“有意悔改”,万一最后罪名成立,又该怎么办?也许在扣“读死书”的帽子之前,我们应该自问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到底是不是打算回到包青天的时代?

我清楚说过了,我个人并非要杨伟光非死不可才甘心。但是,目前贩毒的刑责是“死刑”,没有其他诠释。所以我的观点是,假如不想失去法律的原则,那就必须依法行事,那么死刑就不能变成其他的惩罚方式。当然,根据媒体报道,新加坡总统有赦免死囚的权力,假如他也运用了这个权力,那就不失原则了。

我想,我们可能已经到了一个历史阶段,需要考虑废除死刑。我个人相信的是“正常”的法律(不包括那个以3个英文字母为名的法律),但并不迷信死刑。假如有一天国会决定通过废除死刑,那是依法行事,至少我是乐见其成的。

2/10/2010 《南洋商报》《南言》版

附:与报上所刊略有出入,这是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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