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30, 2011

01/07/2011 《更高的法--回应〈游行自由与法治〉》>>周嘉惠

《更高的法--回应〈游行自由与法治〉》>>>周嘉惠

当苏格拉底被套上莫名其妙的罪名判处饮鸠自尽,朋友想营救他出狱,并安排他离开雅典。结果苏格拉底拒绝了朋友的好意,选择牺牲自己的性命以维护雅典法律制度的完整。他认为自己以七十高龄,在之前不曾反对制度的不公正或不公平,直到危险降临自己的头上,才大为愤怒,甚至逃到外国,那是“伤害了你最不应该伤害的,包括你自己、你的朋友、你的国家”(摘自柏拉图对话录《克里托》篇54C)。

两千五百年后回头看苏格拉底站在鬼门关前侃侃而谈个人对制度的责任,完全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这份爱国真情实在令人动容。将这样的一位爱国份子处死,雅典的法律制度显然有其不足之处;但即使如此,苏格拉底认为,身为公民就有责任去完善这个制度,否则是不道德的。

回到今天的现实,经过两千多年的时间长河,我们是不是吸取了足够的历史教训,将制度制定得尽善尽美、毫无暇疵?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而且我们可以断言,只有最无耻的专制政权才有脸面宣称,自家的制度已经完善得再没有可供挑剔之处。

当在朝在野的人民代议士们将时间、精力花在各个方面,而众多不完善的制度至今仍然原地踏步,“不见曙光”。那身为公民的一份子,我们该怎么做?没错,可能我们在大选时瞎了眼,也可能我们虽然选对人,代议士却独木难支大厦之将倾。回到同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身为公民的一份子,我们该怎么做?

难道最道德的做法就是默默承受,直到下一届大选来临,再愤怒地用我们“神圣的一票”来“教训”这些政客?我们必需承认,保持缄默确实能够维持表面的秩序。但失去公正的“有秩序”,是不是可能比“混乱”更不可取?好比几个色狼排队有秩序地轮奸一名受害人,难道我们竟应该为这样的井然秩序鼓掌(就个人感受而言,是的,我常有被各种制度强奸的感觉)?更进一步思考,不以公正、正义作为道德前提,却期望良好的政制模式和社会秩序从天而降,岂非脑袋烧坏了?

当政客的表现不再令我们感觉值得寄予厚望时,身为公民的一份子,我们对国家的责任是继续默默承受?还是把不满大声说出来?这没有标准答案,还请大家自行抉择。

当制度不再符合多数人心目中的“公道”尺度时,相关制度就该被提出认真检讨,而不是以法律之名给大家戴大帽子。当日常的“实在法”实现不了公平正义,我们不能等危险降临到自己头上才愤怒地发出悲鸣,苏格拉底告诉我们那是不道德的行为。

纳粹战犯都严格遵循战时的德国法律,但他们的行为违背了基本人道和良知,所以逃不掉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刑。所有法律人都该知道,“实在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自然法”,它所代表的公正原则相当于一般人日常用语中“举头三尺有神明”的“神明”,或“公道自在人心”的“公道”。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在自然状态中就已存在的正义法则,无需人为设计,而且大家感同身受,那是想漠视也不可能的。

01/07/2011 《星洲日报》《言路》版
附:题目被编辑改成《公民的责任》,不是不好,但淡化了回应陈莉珍文章的原意。文章中有两句话被删掉,在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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