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30, 2011

25/06/2011 《游行自由与法治》>>陈莉珍

《游行自由与法治》>>>陈莉珍

凈选盟2.0大游行,引起举国关注,这让我想起了几年前的游行经歷。

曾参加过一次大规模的和平游行,而召集人就是凈选盟2.0游行召集人即凈选盟主席安美嘉。那是2007年律师公会召集律师走上街头要求设立皇委会调查马来西亚司法独立的游行。当天,数百名律师著黑色西装浩浩荡荡的由布城法院步行至首相署前广场,没有推挤、没有纷爭,我们漫步在这座精心设计的政府行政中心区,途中还不断遇到许久不见的同窗,嘘寒问暖一番,看似轻鬆,內心却沉重。警察、防暴部队在旁监视,却没有发射催泪弹,更没有兵荒马乱。

几天前,好友问我会出席凈选盟2.0游行?不假思索地就回应了一句:“会”。其实,回答的时候纯粹天生爱反对的基因作祟,根本未曾静下心思考。今天,午餐会上和一位前辈聊起了这件事情,开始思考赞成甚至参与这次游行的意义到底何在?

据召集单位的说法,凈选盟2.0大游行的目的是为了要求一个公平乾净的选举,更笼统地以砂拉越州选涉及舞弊作为依据,但召集者並没有清楚举出砂州州选舞弊的例子或证据,最后安美嘉也以为时已晚的理由拒绝会见选委会代表,坚持游行不能被取消。更吊诡的是,反对党领袖安华竟然可以公开表示只要首相许诺一个公平、乾净的选举,他可以要求安美嘉取消集会,这个大游行到底由谁召集?虽然安美嘉后来公开澄清,安华无法影响游行。

据悉,警察当局不会发出游行准证。依据警察法令,假如未获警方批准,超过3人以上的集会属非法集会,而任何召集、参与人士將面对2千至1万令吉的罚款以及不超过一年的监禁。如果你仔细阅读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针对凈选盟2.0的声明,你会发现他完全没有要求公眾人士参与游行,他的声明要求当局尊重人民和平游行的权利,强调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及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指出各造多次呼吁修改相关警察法令不果。换言之,没有被修改的法令,就算不公平或违宪,依然是有效的法令,只要警方不发出准证,参与凈选盟2.0游行的公眾就是违法。推动法令的修改,是人民用选票送进国会的代议士的责任,308大选已过了几年,我们依然看不到曙光,依然受制於同样几条违宪的法律。这些代议士是否应该检討检討?

联邦宪法的確赋予我们言论、集会自由,不过却没有允许我们违法,如果我们无视警察不发出准证的事实,继续响应、参与凈选盟2.0,我们是不是在鼓吹一种只要声音大,懂得舞弄民眾情绪就可以无视法律存在的社会?如果连法律都可以漠视,这个社会的规范准则到底是甚么?

25/06/2011 《星洲日报》《言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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