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的逻辑——读〈逻辑中的逻辑〉有感》>>>晚探明
当作品完成后,它基本已不再属于作者,随着读者主观的诠释,作品从此展开新的命运。以上意思很多人表达过,最初出自哪位高人,我亦不甚了了,但却是读《逻辑中的逻辑》(18/12/2013)后的感触。
也许首先澄清误会是合宜的。拙作《评委与逻辑》(7/12/2013)从头到尾都不曾提到本人担任过任何讲故事比赛或演讲比赛的评委,而只是以普遍情况来对照余老师耿耿于怀的演讲比赛而已。可惜经过戴上有色眼镜的审视后,我顿时成了被怀疑偷了斧头的邻居,反正左看右看都是个贼样,还因此被套上“不学无术”、“泻了底”的评语,如此诠释法真叫人哭笑不得。
或许是本人孤陋寡闻,至今尚未听说有任何赛事的评审团不是由超过一人组成的。目的何在?我推测,无非是为了看看会否出现不同的意见,再经讨论后取得一个求同存异的客观共识。重点在于经过意见交换后,得出所有评委都认可的一个结论;各人观点尽管不同,共识却通常是可以达成的。当然,这个结论就单纯是评审团的共同意见,并不代表真理。然而,建议专人为评委开班,如果目的只是为了“取得一致或较接近的相同观点”,或说得直白一点的为了“取得和家长以及德高望重的社会贤达一致或较接近的相同观点”,我想,还是免了吧,社会资源毕竟很有限。
如前所述,我针对的是普遍情况,但即使讲故事比赛或演讲比赛有其一定的规范标准,只要超过一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除了个人观点可能不同,每个人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与诠释也难免有出入,终究还是有可能出现争议的;评委们的意见可以接近,但这不是惟一的可能与他们存在的目的。让人疑惑的是,难道羽球赛的规范标准复杂得不是任何打过两场球的人就能明白的?再或者羽球评判是不需要像乒乓评判那般取得认证的?否则联想的逻辑为何选择在此赫然而止?再联想远一点,法律比赛事的规范标准更严格吧?而如果法律条文只有一种诠释方式,这世界大概不会有律师行业的存在。限于篇幅,就不继续联想下去了。
作者在文中回答了我的提问,但不尽然解开我的疑惑。一、放个笔名写文章,然后表明前乒乓国手身份(对此我并不怀疑),就算是负文责,这种认知很有点意思。没错,“鲁迅”也是笔名,这一点我懂。二、原来是作者的女儿没因为一次不愉快的演讲比赛成绩而放弃“学业”,才获得后来的成就。顺便说个题外话,我倒觉得如果作者的千金是不因那次比赛成绩而放弃“演讲”,最后成为一个如刘墉般到处演讲的名嘴,那会更励志些,也更值得作者告慰。三、社会有很多贤达,一点也没必要去怀疑。我感兴趣的是,贤达归贤达,既然这位贤达对演讲比赛的判断足以让作者提上一笔,何妨点破谜团,好让读者了解贤达是否果真对演讲比赛的心得已达到某种令社会群众折服的高度(他上过评委课程吗?)。四、花木兰是文学中的虚构人物(苏轼应为苏武的笔误),有套正方形的台湾绘本硬把她列为民族英雄,而作者显然也认同,那有什么问题?信仰自由嘛,只要能够说服自己就好。
总的来说,我相信求同存异多于争辩。不过,如果有一天见到李宗伟跟小学校队成员打羽球,我们可以对这个情景作出天马行空的种种诠释,但可实在不好认为人家是在竞赛。借此也赠余老师(假设您姓余,但请别假设我姓晚)忠言一则,用贴标签的方式来写文章,实际上既高不了你,也低不了我,揭示的恐怕只是一个人的层次而已。
29/12/2013 《南洋商报》《言论》版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